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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检出台检察官培训条例

[日期:2007-01-22] 来源:  作者: [字体: ]

最高检出台检察官培训条例

未培训考核将不得任职晋级

  法制网北京1月16日讯 记者杜萌 张学锋 检察官未参加规定的培训或参加培训后未通过考试、考核的,不得任职和晋级。这是最高人民检察院日前出台的《检察官培训条例》明

确规定的。
  根据条例规定,检察官培训分为任职资格培训、领导素能培训、专项业务培训和岗位技能培训。其中,任职资格培训包括初任检察官培训和晋升高级检察官培训。培训的重点是使受训人员具备检察官基本履职能力和高级检察官履职能力,提高领导干部的组织领导和决策指挥能力,增强检察官岗位通用技能和岗位专门技能。
  条例还规定,检察官培训实行两级为主的管理体制。最高检统一领导全国检察官培训工作,省级检察院领导本辖区检察官的培训工作。最高检与省级检察院设立教育培训主管部门,有条件的地市级检察院可以设立专门的教育培训管理机构。最高检与省级检察院根据检察业务需要,还可以设立业务技能实训基地。
  为了增强检察官培训的权威性,条例规定,检察官所在单位和教育培训主管部门应建立检察官培训档案,如实记录检察官参加培训的情况;规划内的各种培训实行严格的考试或考核,检察官未按规定参加考试、考核或未通过考试、考核的,不能取得结业证书和相应的资格;检察官所在单位在进行年度考核、任用考察时,应将其接受培训的情况作为考核的必要内容和任职、晋升的重要依据之一。

(责任编辑:秦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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