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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自治区立法规范政府非税收入

[日期:2007-01-23] 来源:  作者: [字体: ]

立法风标

广西立法规范政府非税收入

  法制网讯 记者莫小松 通讯员费昌明 近日,广西自治区法制办向社会各界公开征求《广西壮族自治区非税收入管理条例》(下称《条例》)的立法意见,《条例》规范政府非税收入的管理,从源头上解决滥设收

费、重复收费、“搭车”收费、超标收费等问题,使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有法可依。
  政府非税收入实质上一直作为“预算外资金”由各部门自收自支。以前由于政府非税收入没有相应的管理法规,政府的监管职责不明确,各部门在利益的驱动下,使得“三乱”现象屡禁不止,推进“收支两条线”、“收缴分离”等规范性管理改革的难度大,企业与公民的负担加重,成为阻碍经济发展的体制性障碍。
  《条例》规定,政府非税收入包括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政府性基金收入、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国有资本经营收益收入、彩票公益金收入、罚没收入以及其他非税收入等八方面内容。作为财政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非税收入将纳入财政预算,编制综合财政预算。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违反征求意见稿的有关规定设定非税收入项目,不得擅自改变非税收入项目的征收范围、标准、对象和期限。

(责任编辑:秦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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