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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和而不同”

[日期:2007-01-23] 来源:  作者: [字体: ]

关于“和而不同”

贺卫方(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

贺卫方(北京大学教授


  钱锺书先生《管锥编》第五十六节从晏子对齐景公辨析“和”与“同”之别开始,追溯《管子》,旁及西哲。
  古希腊哲人道此,亦喻谓音乐之和谐,乃五声七音之辅济,而非单调同声之专壹。赫拉克利都斯反复言,无高下相反之音则乐不能和(Therecouldbenoattunementwithouttheoppositeshighandlow),故同必至不和而谐出于不一(whatagreesdisagrees,theconcordantisdiscordant)。柏拉图尝引其语而发挥之,并取譬于爱情(法文略)。苏格拉底尝谓国家愈统一愈佳,亚理士多德驳之曰:苟然,则国家将成个人,如和谐之敛为独音,节奏之约为么拍(英文引文略)。文艺复兴时最喜阐发相反相成之理者,所见当推布鲁诺,谓专壹则无和谐;近世美学家亦论一致非即单调,其旨胥归乎“和而不同”而已。(页237-8)
  看起来,对于和谐产生于差异的理解,也是所谓东海西海,文心相通的。人们都意识到,无论是饮食的调味,音乐的谱写,情爱的沟通以及国家的治理,都需要把差异乃至相反的因素融合在一起,才能够达成和谐。那种以为把同样的事物置于一起,或者强求不同的事物变得一律便是和谐的做法或想法是完全背离事物的本性的。记得文革时期,不仅舆论一律,而且举国之人服饰几近无差别,女性也着男装,美其名曰“不爱红妆爱武装”,这样的整齐划一哪里是和谐,完全是单调专壹。这种不真实的和谐掩饰了矛盾和危机,人类社会许多灾难正来源于此。
  不过,值得注意的是,差异固然是和谐的前提,然而并不是所有的差异都能带来和谐;在一首西洋古典音乐的演奏中突然插进一把唢呐,在一个欢快的宴席上忽有一人在向隅而泣,差异固然是差异,但是却难言和谐。这就提出了进一步的问题:怎样的差异才能够达成和谐?另一个问题是,当出现了足以破坏和谐的因素时,采取怎样的方法加以解决?
  这样的问题处理不当,在诸如音乐或烹饪方面尚无大碍,但是在治理国家的时候,就会成为政治法律制度上的大危机。
  例如,言论自由乃是包括我国在内的各国宪法规定的重要权利,但是任何国家也都不会许可某些言论的发表,在一个挤满观众的剧场里突然高喊“着火了”,导致骚乱和人的伤亡,就是需要加以惩罚的言论。这中间蕴含着复杂的宪政法理,难怪近世以来,无数法律人殚精竭虑,提出各种各样的理论,从“现实而急迫说”,到政治表达与其他表达的区分,林林总总,都是为了取得自由与秩序之间更好的平衡。
  今天,虽然我们倡言和谐社会,但是,对于在公民权利领域中如何实现差异基础之上的和谐,如何避免和谐名义之下的单调专壹,宪法学术以及司法实践都殊少贡献,不能不说是一个亟待弥补的缺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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