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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志铭谈司法权威

[日期:2007-01-23] 来源:  作者: [字体: ]

感言司法权威

   张志铭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

  近一个时期来,针对法官、

法院的“暴力抗法”事件在许多地方呈上升势头。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的一项调查表明,2005年上半年,全省共发生各类暴力抗法事件80起,其中有许多案件涉及对办案人员直接的人身伤害。与此现象相关,近年来“涉法上访”案件的数量居高不下,“缠诉缠访”问题已到了令不少法院一筹莫展的地步。种种迹象表明,中国司法的权威已遭遇严重的挑战。
  时下正值中国社会转型发展的关键时期,在努力实现社会法治化治理的过程中,司法的作用已经凸显。而与司法作用发挥切切相关的,则是司法的权威性问题。如何在新的社会历史条件下、在社会治理和社会秩序构建的崭新格局中正确对待司法权威,已是我们不能不直接面对的问题。
  从迄今为止司法改革的总体情况看,我们讲司法公正比较多,讲司法权威相对要少;讲司法公正时心里比较坦然,讲司法权威时则常常心存疑虑。尤其在社会上对司法腐败高度关注,司法系统内部腐败事件频频发生之际,讲司法权威,尤其是法院、法官自己讲司法权威,容易给人造成不正视自身问题,护短、遮丑,为自己主张利益或特权的印象。客观地看,目前在社会上的确弥漫着一种对司法的不信任氛围,其突出表现是,在司法公正和司法权威的关系的认识上,以及在审判独立和外部监督的关系的处理上,偏执一端,出现了孤立片面地强调司法公正和外部监督的“一边倒”现象。暴力抗法事件的频繁发生,固然有其错综复杂的原因,但业已存在的对司法的不信任氛围以及相伴随的认识偏误,也是其中的重要因素。
  从应对司法面临的挑战、构建司法权威的角度看,目前需要我们在观念上做一些针对性地深入思考。
  首先要消除顾虑,理直气壮地主张和捍卫司法权威。司法是依法裁决诉讼争议的活动。司法的权威尽管具体体现于司法主体、司法场所、司法过程、司法决定等各个环节,但究其来源,则出自法律的权威。法律权威是建构法治社会的前提。法律无权威,司法不可能有权威。同时,司法权威表征法律权威,司法无权威则说明法律无权威。司法为国之公器,虽然司法权威为法院、法官所享有,但这种享有不是为了部门之利益,不是为了一己之私利,而是为了国家、民众之公益,因而非法院、法官之私有,而是天下人所共有。主张司法权威,就是主张公众的权益;捍卫司法权威,就是捍卫法律的尊严。
  与此密切相关的一点是,在司法权威的构建过程中,必然伴随着在国家和社会生活的各种权威力量之间实现法律权威的“通约”问题。从公权比较的意义上说,司法的力量是“微不足道”的(因而才被认为对社会“最不具有危险性”),尤其是在目前的司法管理体制下,有各种权威力量都可能对司法运作构成实质影响。在这种情况下,要树立司法的权威,有待于法律的权威。而要树立法律的权威,使得“任何人和组织都不能凌驾于宪法和法律之上”,就必须在由各种权威力量构成的社会权威系统中实现法律权威的“通约”,使法律权威成为处理社会各种权威力量之间关系的“基本公约数”。要改变各种权威力量自以为是的局面,变社会交涉中“力”的比拼为“法”的较量。司法的职能在于“依法裁判”,中国司法的权威要真正依靠法律的权威,享受法律权威不断提升带来的机遇,有必要在自己的职能上、在“依法裁判”的维度上进一步纯化。
  再一点是,在司法公正和司法权威的关系上,不仅要认识和强调司法公正是司法权威的基础,同时也要特别注意司法权威是司法公正的保障。权威是一种令人服从的力量,这种力量落实于一定的人、组织和事物,则出现权威的人格化或物化。权威所造成的服从,可能是自觉的“信服”,也可能是被迫的“屈服”,但这些只是表象,与权威的正当性没有必然联系。权威的正当与否,取决于权威获得服从在价值层面所凭借的理由。权威的正当性基础至关重要,因为单纯依靠强力而获得服从的权威,是威权,甚至是赤裸裸的强权,必然难以持久。司法的权威也同样如此。
  在现代法治社会,司法权威的建立必须以司法公正作为自己的价值凭据。司法权威要避免蜕变为司法威权、甚至司法强权,就必须以追求司法公正为依归。从根本上说,司法因公正而具有权威。同时,也要在务实而深刻的意义上认识和重视司法权威对实际达致司法公正的保障作用。由于现实中人们对公正和司法公正的感悟不同,争议在所难免。在争持不下的情况下,没有司法权威,司法公正无从实现。特别是在一些疑难案件中,为了使当事人争执不下的结果公正或实体公正尘埃落定,就必须严格奉行程序公正的原则,将实体问题转化为具体的程序技术的操作。而在此过程中,司法的权威至关重要。这也就是司法哲学中所说的“司法因权威而公正”的道理所在。
  最后,在具体个案中,面对各种“暴力抗法”我们需要有一种明确的否定立场,以维护司法权威。发生“暴力抗法”的原因在个案场合是相当复杂的,其中不乏各种虽不合法、却在道义上响当当的理由,但正如一个人不能因救急闯红灯而免于交通处罚一样,我们也不能因为对抗司法的理由正当而不加惩罚,这其中包含了文明社会更深层次上的利弊权衡,也是我们选择法治所需要的勇气所在。在目前存在司法不信任的氛围下,面对各种暴力抗法现象,人们很容易先入为主地认为必然存在司法不公,进而得出抗法有理的结论。对此,需要有切实有效的应对之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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