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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志铭谈法官退休

[日期:2007-01-23] 来源:  作者: [字体: ]

也谈“延缓法官退休年龄”


张志铭(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


  “法官不同于一

般公务员,应该延缓法官的法定退休年龄”,这是时下流行的一个说法,在我看来,这也将是伴随中国法官职业化改造进程始终的一个持久话题。
  的确,在现实生活中,有不少司法技艺娴熟、德高望重的法官不得不在自己职业生涯的高峰阶段,迫于55或60岁的强制退休年龄的规定,惜别自己的岗位,让人不胜唏嘘感叹!从理论上说,“延缓法官退休年龄”也是顺理成章、不言而喻的。“法官是老的好,律师是少的俏”,一语道破高品质司法对法官年资阅历、心智名望的倚重。从制度设计的逻辑来说,如果我们基于司法裁判活动的内在要求,通过提高门槛、逐级选任等做法推迟了担任各级法院法官的年龄,那么在其他因素不变的情况下(如身体健康、无严重品德瑕疵等),也应该基于同样的考虑延缓法官的法定退休年龄。这是避免司法资源浪费,避免法官在任内因心有旁骛而无法尽职尽能等各种弊端的必然选择。域外法治发达国家的实践也对“延缓”之说形成强有力的支持。
  但是,在现阶段,如果从整体上审视我国法官职业的外部环境和内在构成,对于在制度设计上是否应该作出延缓法官退休年龄的决策这一问题,恐怕我们还不能不做否定性的选择。“延缓法官退休年龄”之说应该缓行,主要考虑如下:
  其一,“延缓”之说以合格的法官为对象,后者是法官职业化改造的目标,也是职业保障的前提。对于何谓“合格法官”,首先涉及法官的养成模式,对此,多年司法改革的努力已经累积出一个大致的制度轮廓:大学法科毕业、通过司法官考试取得资格、经过系统的任前训练、担任实习法官期满并经考核合格。尽管如此,就现阶段的情况看,这还只是一个已经树立并在实践中不断实现的目标模式,却非现状:目前法官整体的学历状况远远没有达到《法官法》要求的水平,本科学历以上的人员平均在40%左右,如果考虑是否法律本科和获自正规法律院校的因素,这一比例还会大大缩水;从整体上说,中国法官也不是一个经过严格职前选拔的群体。尽管我们不能仅此而对法官群体的司法能力做不良评价,但职业化的确包含了强势的形式要求,不管实际能力如何,在制度设计上法官必需是一望而知的“品牌”。
  其二,现阶段许多地方、尤其是其中的基层法院,法官严重短缺,但是解决这一问题的对症之药是提高职业的“含金量”,解决进口不开,出口不畅,内部结构不合理等问题,而不是简单地延缓在职法官的退休年龄。尤其是,在现阶段我们不能假设法官自身不愿意到期退休。到期退休是法官的权利。在目前司法保障缺乏的情况下,法官收入不多、压力不小;地位不高、风险不小,因而还算不上一个条件优越的职业。到期退休,可能是多数法官的意愿;延缓退休年龄,则意味着制度设计上的不尽人情。从长远看,对于不同层级法院的法官,在制度上不仅要设立作为权利的可以退休年龄,而且要设定作为义务的强制退休年龄,同时还要有针对特定情况的甄别变通程序,以折冲强制退休规定的刚性。
  其三,在现阶段,延缓法官退休年龄也很难为社会所认可。“延缓”之说在深层次上包含了对法官不同于一般公务员的职业特性的认识,但是,这样一种认识要体现于制度,一个必要的前提是社会认同。而在目前情况下,要把个中道理向业外人士、尤其是富有决策权力的领导人说清、进而说服,必定是很困难的。有不少学者批评不久前通过的《公务员法》,认为它对法官的职业特性缺乏应有的关照,但是,它却真实地体现了现阶段我国社会对法官职业的认识水平。
  总之,延缓法官退休年龄应该立足现状,在法官职业化改造的总体背景下予以考虑。中国法官的职业化改造过程是一个不断在业内外彰显法官职业特性,并完成相应的观念转变和制度设计的过程。考虑到在实践中“延缓法官退休年龄”只是一个在个别和局部意义上有必要的主张,在中国法官职业化改造的大背景下,在一般决策上,“延缓法官退休年龄”之说应该缓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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