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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亚商在线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北京亚商在线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上海第一分公司与史泰博商贸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 |||||
| 民事裁定书 | |||||
| (2006)沪高民三(知)终字第94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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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亚商在线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上地信息中路32号中关村创业大厦600室。
法定代表人刘天星,首席执行官。
委托代理人朱国华,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董春岛,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亚商在线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上海第一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广中西路757号10楼、11楼。
负责人陆华,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朱国华,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董春岛,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史泰博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广顺路33号B南四楼。
法定代表人金卫国,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杨培明,上海市申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周知明,上海市申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北京亚商在线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北京亚商在线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上海第一分公司因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06)沪二中民五(知)初字第9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北京亚商在线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北京亚商在线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上海第一分公司以其已与被上诉人史泰博商贸有限公司在案外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06年11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北京亚商在线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北京亚商在线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上海第一分公司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和第一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北京亚商在线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北京亚商在线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上海第一分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7,51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8,755元,由上诉人北京亚商在线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北京亚商在线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上海第一分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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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 判 长 张晓都
审 判 员 于金龙 代理审判员 王静 二○○六年十一月九日 书 记 员 董尔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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