阅读新闻

农业局网站转载文章被诉 是否合理使用成焦点

[日期:2007-01-26] 来源:中国法院网  作者:徐宝华 [字体: ]

   北京三面向版权代理有限公司发现柳州市农业局的网站登载了《对农业科取消后几个现实问题的思考》的文章后,认为对方侵犯了自己的著作权而将其告上法庭。1月23日,广西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柳州市首例网络著作权侵权纠纷案。 
    原告北京三面向版权代理有限公司诉称,陈永涛所著文章《对农业科取消后几个现实问题的思考》被收录入《中国三农问题报告》一书中,作者将作品的著作权转让给了原告公司,而被告柳州市农业局在其网站上使用并传播了该作品,也未在法定期限内向权利人支付相应的报酬,其行为侵犯了原告公司的获得报酬权。故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柳州市农业局立即停止侵权,赔偿经济损失800元,赔偿公证费1000元、律师费2000元、交通食宿费1000元,共计4800元。

    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在法庭辩论时表示,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的规定,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使用和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以及未支付报酬的,都属于侵权行为,其中也包括了通过信息网络对外传播。被告在其网站上转载本案所涉作品时,没有经著作权人许可及支付报酬。因此,被告应该承担侵权责任。

    而被告的委托代理人则认为,原告根本没有“争议之作品”的版权,特别是网络数字化利用该作品的权利。被告作为国家行政机关登载这篇文章是为执行公务,其使用该作品属于合理使用范围,也没有传播的事实,根本不构成侵权。被告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他人在信息网络上已经发表的关于政治、经济问题的时事性文章,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这是有关法律法规允许的行为。

    该案将择日宣判。



阅读:
录入:法眼

评论 】 【 推荐 】 【 打印
上一篇:审计署:三峡移民资金被违规使用2.72亿
下一篇:湖南衡阳中级人民法院工作报告未获人大通过
相关新闻       转载 
本文评论       全部评论
发表评论


点评: 字数
姓名:

  • 尊重网上道德,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各项有关法律法规
  • 承担一切因您的行为而直接或间接导致的民事或刑事法律责任
  • 本站管理人员有权保留或删除其管辖留言中的任意内容
  • 本站有权在网站内转载或引用您的评论
  • 参与本评论即表明您已经阅读并接受上述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