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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刑、假释、保外就医和监外执行条件

[日期:2007-01-26] 来源:  作者: [字体: ]

  一、减刑
  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认真执行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减刑:
  1、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2、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3、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4、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5、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6、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二、假释

  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在羁押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假释后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假释。
对累犯不适用假释。

  三、保外就医

  (一)在改造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罪犯可准予保外就医:
  1、身患严重疾病,短期内有死亡危险的;
  2、身体残疾、生活难以自理的;
  3、年老多病,已失去危害社会可能的。
  (二)下列罪犯不准保外就医:
  1、罪行严重,民愤很大的;
  2、为逃避惩罚在狱内自伤自残的;
  3、其他适用保外就医可能有社会危险性的罪犯。

  四、监外执行

  (一)对于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1、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
  2、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二)对于被判处有期徒刑、拘役,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罪犯,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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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怎么进行法律咨询呢?   (11 ,02/27/2007 14:33:2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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