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减刑
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认真执行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减刑:
1、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2、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3、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4、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5、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6、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二、假释
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在羁押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假释后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假释。
对累犯不适用假释。
三、保外就医
(一)在改造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罪犯可准予保外就医:
1、身患严重疾病,短期内有死亡危险的;
2、身体残疾、生活难以自理的;
3、年老多病,已失去危害社会可能的。
(二)下列罪犯不准保外就医:
1、罪行严重,民愤很大的;
2、为逃避惩罚在狱内自伤自残的;
3、其他适用保外就医可能有社会危险性的罪犯。
四、监外执行
(一)对于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1、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
2、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二)对于被判处有期徒刑、拘役,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罪犯,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1.假释程序?如何进行假释?
2.保外就医担保人交纳的保证金是否等罪犯刑满后退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