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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谨慎使用地方立法权

[日期:2007-01-30] 来源:  作者: [字体: ]

我说立法

应谨慎使用地方立法权

赵立新

  地方性法规是我国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且数量众多,涉及的领域广泛。然而在现行的立法操作层面,地方立法的准入机制并不规范,主观和人为色彩较浓,缺少科学的控制标准,这

样就使得地方立法的启动门槛过低,再加上一些行业主管部门的利益驱动和政绩需要,以至于地方立法的膨胀和泛化趋势日渐明显,这就不可避免地在实践中带来诸多问题:
  其一,在当前地方性法规大多还由行政主管部门起草的格局下,少数地方立法已然成为主管部门固化利益的工具。如在一些行政主管部门的操作和催生下,出台的法规都强调和凸显了管理权能(比如财权和事权),却对公共服务职能及管理者的义务性规定涉及甚少或语焉不详,这已成为当下地方立法体制很难克服的痼疾。此种类型的立法膨胀态势绝非法治社会的正确方向;
  其二,法律是相对滞后的调整手段,且需动用相当的社会资源。面对纷纭多变的现实生活,法律本身在一定时期内固定的,这也是法律稳定性的要求。作为成文法的国家,制定一部法律、法规或对原有法律、法规作出修改,都需经过一系列复杂的程序,所以,法律的滞后性不可避免。同时,一部法律从出台到颁布、执行,必然耗费一定的立法资源、司法资源或执法成本,也就是说,社会本身也要为此支付成本。从这个角度上讲,法律也并不是多多益善;
  其三,地方立法膨胀必然导致法律泛化,最终损害法律的权威。法律是以国家强制力保证施行的,所以在各种社会调整手段中应具有最高的权威性、严肃性。但如果动辄“用法”,势必导致法律的权威性下降,从而弱化公众对法律的信仰,法律应有的作用也无从发挥。而另一方面,由于数量众多,地方性法规之间的相互冲突也屡有发生,这些都应引起我们的深思。
  总之,既要崇尚法,信仰法,重视法律在社会生活中的作用,又要充分理解法律的有限性和局限性,谨慎地使用地方立法权,这应该是每一位立法工作者应有的法律观。
  作者单位:吉林省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

(责任编辑:秦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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