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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法修改应规范上诉案件移送程序

[日期:2007-01-30] 来源:  作者: [字体: ]

我说立法

诉讼法修改应规范上诉案件移送程序

  付国华


  由于三大诉讼法均没有规定上诉案件移送的具体程序,导致在实践中,各法院对上诉状的送达期限、上诉案件移送的部门、移送案件的期限、催缴上诉费及审批缓

、减、免上诉费申请的期限等的规定大相径庭,在不同的地区有不同的做法,甚至在一个地区各基层法院的做法也不尽相同。
  笔者认为,为了缩短上诉案件的流转周期,进一步提高审判效率,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有必要对上诉案件的移送程序予以规范。
  首先,业务庭法庭收到当事人上诉状后应加盖“收件专用章”,并记录下收到上诉状的时间,同时将上诉状副本装订入卷,在规定的期限内及时移交立案庭。立案庭收到移送材料如发现问题应及时提醒业务庭更正。
  其次,对上诉过程中催缴上诉费及审批缓、减、免上诉费申请的期限应予以明确,要求业务庭在送达裁判文书的同时一并送达“上诉须知”及送达地址确认书,并要求由被送达人在送达回证及送达地址确认书上签收,为二审法院审理案件提供便利。
  最后,在现有法律框架内,作出更贴近审判规律的规范:对于立案庭移送上级法院立案庭的期限,明确由立案庭统一负责上诉案件的移送工作,并建立上诉案件登记、管理、移送、交接等工作制度。立案庭在收到各审判庭移送的上诉案件卷宗材料后,应在5日内完成相应登记、材料核对及向上级法院立案庭进行移送的工作。一审法院向二审法院移送上诉卷宗时,同时移送《上诉案件移送管理流程表》。
  同时,建立上诉案件移送定期通报制度。对违反诉讼规定,故意迟延送达,或者故意拖延移送案件材料的,可以参照《人民法院审判纪律处分方法(试行)》第59条的规定予以处分。
  作者单位:江苏省苏州市金阊区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秦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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