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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狱提请罪犯保外就医的程序

[日期:2007-02-18] 来源:  作者: [字体: ]
  第六条    罪犯的疾病伤残鉴定由监狱派人带领罪犯到自治区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进行。医院应当根据罪犯的病情组织有关科室医生成立三人以上鉴定小组,负责出具保外就医鉴定书,并附与疾病相关的辅助诊断等证明材料(化验单、X光片、CT、心电图、超声诊断等)。  鉴定小组成员应当在鉴定书上签名,鉴定结论经主管院长审核签字后,加盖医院诊断建议专用章和医院公章。
  初次办理罪犯保外就医,应当由所在监狱医院首先提出疾病情况诊断意见,由主治医师和分管院长签名并加盖医院公章。
  鉴定人员对所出具的鉴定结论及证明文件承担法律责任。
  第七条    对罪犯的保外就医,由所在监狱的分监区召开执法合议会议讨论,依据罪犯的病残情况、改造表现和有关法律规定进行初审,初审同意后,提出罪犯保外就医的意见。
  分监区应当将提请罪犯保外就医的情况写出会议纪要,与会人员应当签名。
  第八条    分监区将提请罪犯保外就医的有关材料,上报监区。
分监区上报的材料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罪犯保外就医审批表》
  2、《罪犯保外就医病情鉴定表》
  3、罪犯改造表现材料
  4、分监区关于合议罪犯保外就医的会议纪要。
  分监区长对所出具的材料的真实性负领导责任。
  第九条    监区接到分监区上报的提请罪犯保外就医的有关案卷材料后,应当召开会议进行审核。监区关于提请罪犯保外就医会议应当由监区长主持,监区领导班子成员、管教干事、分监区长、分监区管教干事参加。监区审核罪犯保外就医的情况应当写出会议纪要,与会人员应当签名。
  会议负责审核分监区提请罪犯保外就医的程序是否符合规定,上报的有关案卷材料是否齐备,经过审核提出罪犯保外就医的具体意见,并填写在《罪犯保外就医审批表》的监区意见栏里。
  监区负责将分监区关于提请罪犯保外就医的有关案卷材料和监区审核会议纪要,报送监狱狱政科。
  监区长对案卷审核意见负领导责任。
  第十条    监狱狱政科负责对监区呈报的罪犯保外就医有关案卷材料进行审核,并做好如下工作:
  1、审核罪犯是否符合保外就医条件;
  2、审查保外就医案卷材料是否完备、规范;
  3、填写《罪犯保外就医征求意见书》、征求罪犯家属所在地公安机关意见;
  4、监狱与罪犯家属联系、办理取保手续,取保人应当在《罪犯保外就医取保书》上签名。
  取保人应当具备管束和教育被保人的能力。取保人的资格由狱政科负责审查确定。
  上述案卷材料准备齐全后,狱政科应当召开科务会进行审核合议,并要写出会议纪要,与会人员应当签名。
  狱政科负责将罪犯保外就医案卷材料提交监狱罪犯保外就医审核小组会议。
  狱政科长对案卷审核的意见负领导责任。
  第十一条    监狱召开罪犯保外就医审核小组会议,听取狱政科关于罪犯保外就医情况的汇报,应当通知人民检察院驻狱检察室列席。
  第十二条    监狱罪犯保外就医审核小组对提请罪犯保外就医的有关案卷材料审核后,审核小组组长在《罪犯保外就医审批表》上签署审核意见,并加盖公章。
  初次办理罪犯保外就医的应在监狱监区内进行公示,公示日期为3日。对公示有异议的,监狱审核领导小组进行复议,无异议后,监狱罪犯保外就医审核小组应当写出会议纪要,与会人员应当签名。
  审核小组组长对审核意见负领导责任。
  第十三条    人民检察院驻狱检察室对监狱提请罪犯保外就医提出检察建议的,监狱应当在七个工作日内告知对该建议的处理情况。
  第十四条    监狱对危害国家安全罪等重要罪犯保外就医的按司法部有关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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