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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凡学与江苏时代超市有限公司、连云港时代超级购物中心、内蒙古人民出版社、汪荣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 |||||
| 民事判决书 | |||||
| (2005)连知初字第11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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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孟凡学(曾用名孟繁学),男,1937年7月1日生,汉族,退休教师,住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白虎山新村。
委托代理人林栋,连云港市海州区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
被告江苏时代超市有限公司连云港时代超级购物中心。住所地:江苏省连云港市新浦区通灌北路。
代表人张小兵,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董裕松,江苏连云港新海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时代超市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开发区上海路1号。
法定代表人高春和,经理。
被告内蒙古人民出版社。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新华大街祥泰大厦。
法定代表人王东生,社长。
被告汪荣,女,25岁,汉族,住北京市朝阳区亚运村慧忠北里华汇公寓B座1402室。
孟凡学诉江苏时代超市有限公司连云港时代超级购物中心(以下简称连云港时代超市)、内蒙古人民出版社、汪荣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05年7月1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被告汪荣、内蒙古人民出版社分别于2005年8月8日、200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管辖权异议,2006年1月18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就管辖权异议作出终审裁定,本院对该案有管辖权。2006年4月10日,本院对该案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因连云港时代超市系分支机构,本院于2006 年3月5日依法通知其开办单位江苏时代超市有限公司参加本案诉讼。原告孟凡学及其委托代理人林栋、连云港时代超市的委托代理人董裕松到庭参加诉讼,江苏时代超市有限公司、内蒙古人民出版社、汪荣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己审理终结。
原告孟凡学诉称:内蒙古人民出版社以营利为目的,没有做到应尽的合理注意义务,匆忙草率地炮制“方洲新概念”系列丛书,其中含有大量剽窃作品。仅2003年10月第一版第一次印刷的《小学生提高学习成绩的300个新数学故事》(中年级版)一书中,就抄袭我《奇妙数学大世界》、《数学童话》及《少儿益智大观园》等多种书籍。有的稍作改动,有的原文照搬。严重地损害了我的声誉,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盗版书目冠以“方洲新概念”系列,由所谓“国内著名教育辅导专家”方洲任主编,由汪荣任执行主编。封面打上防伪标志,且约请了多位专家为之喝彩,醒目位置并印有小学界名家的推荐赞语,很快销行全国,然而,如此印制精美、外表严肃庄重的出版物,竟是大量盗用拼凑他人的作品。为了规范图书出版市场,维护著作权人的合法权利,依《著作权法》及相关规定,特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被告立即停止《小学生提高学习成绩的300个新数学故事》(中年级版)的销售和出版,公开赔礼道歉,在侵权范围内消除影响;2、被告赔偿非法所得20000元;3、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在庭审过程中,原告孟凡学明确要求被告在《中国少年报》、《中国法制报》、《中国教育报》刊登道歉声明。
原告孟凡学为支持其诉讼主张,向本院提供下列证据:
1、连云港时代超市销售发票1张,证明被告侵权行为与侵权结果所在地在连云港市,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连云港时代超市与内蒙古人民出版社及汪荣构成共同侵权。
2、版权页。(1)1999年8月版,由知识出版社出版发行的《奇妙数学大世界》A、B两册;(2)2003年6月版,由金盾出版社发行的《数学童话》一册,证明其对该两部书享有著作权。
3、由内蒙古人民出版社发行的方洲新概念丛书中《小学生提高学习成绩的300个新数学故事》(中年级版),证明该书剽窃了证据2中的部分文章,侵犯其著作权。
经质证,对证据1,连云港时代超市认为原告孟凡学举证目的是为了管辖权,无异议;证据2、3只涉及剽窃,不涉及销售,不具有审查义务。
连云港时代超市辩称:我单位所销售的图书进货渠道正当,手续合法,并且我单位不是出版、印刷单位,对出版物的内容无审查的义务。
为支持其抗辩主张,连云港时代超市提供下列证据:
1、南通新恒信图书贸易有限公司营业执照;
2、南通新恒信图书贸易有限公司的开户许可证;
3、南通新恒信图书贸易有限公司出版物经营许可证;
4、南通新恒信图书贸易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证;
5、南通新恒信图书贸易有限公司税务登记证;
6、南通新恒信图书贸易有限公司情况说明;
7、内蒙古人民出版社委托发行证明;
8、南通市崇川区图书报刊售前送审单;
上述证据证明南通新恒信图书贸易有限公司系有图书经营资格的单位,连云港时代超市购书途径合法。
9、增值税发票3份,证明南通新恒信图书贸易有限公司与上海荣兴书刊有限公司存在交易;
10、南通新恒信图书贸易有限公司的销售清单,证明销售额。
经质证,原告孟凡学认为:首先,被告提供的证据为复印件,其真实性由法院认定;其次,证据1—5是南通新恒信图书贸易有限公司的开办手续,反映不出与连云港时代超市的关系;证据6反映不出南通新恒信图书贸易公司与上海荣兴书刊有限公司间的贸易关系;证据7反映不出内蒙古人民出版社的委托发行对象;证据8不能说明被告经营图书的合法性;证据9不能说明连云港时代超市经营图书的合法性;证据10所反映的销售数量不能认定。
被告江苏时代超市有限公司、内蒙古人民出版社及汪荣在答辩期限内未作答辩亦未举证。
综合原告孟凡学和被告连云港时代超市的举证及双方的质证意见,本院认为双方所举证明材料均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和本案具有关联性,本院将其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据此,本院认定案件事实如下:
1、1999年8月,知识出版社出版了《奇妙数学大世界》A、B两册;2003年6月,金盾出版社出版了《数学小博士》丛书中的《数学童话》一册,以上书籍均为孟凡学主编。
2、2003年10月,被告内蒙古人民出版社出版发行了方洲新概念丛书《小学生提高学习成绩的300个新数学故事》(中年级版),该书由被告汪荣任执行主编,印数10000册。该书中部分篇幅如“老大是千米”、“地板的图案”等系抄袭原告上述两本书中的作品,合计字数约为7000字,具体情况列表如下:
原告作品篇目 侵权作品篇目 二者比对
《数学童话》第90页:“‘老大是千米’” 第56页: 老大是“千米” 故事情节雷同,具体数据及计算原理相同
《数学童话》第65页: “约等于当被告” 第21页: “约等于当被告” 故事情节雷同,具体数据及计算原理相同
《奇妙数学大世界》(B)第60 页:“紧急任务” 第148页:“紧急任务” 故事情节稍作改动,具体数据及计算原理相同
《奇妙数学大世界》(B)第75页:“科学施工” 第146页:“丁谓施工” 基本原文照抄
《奇妙数学大世界》(A)第308页:“转出奇妙” 第85页:“转出奇妙” 基本原文照抄
《奇妙数学大世界》(B)第129页:“地板图案” 第168页:“地板的图案” 基本原文照抄
《奇妙数学大世界》(B)第126页:“用手等分直角” 第124页:“用手等分直角” 基本原文照抄,仅故事情节有删减
3、方洲新概念丛书《小学生提高学习成绩的300个新数学故事》(中年级版)系由被告内蒙古人民出版社委托发行,由具有图书销售资格的南通新恒信图书贸易公司从上海荣兴书刊有限公司处购进,南通新恒信图书贸易公司在销售该图书前业将该图书送交南通市图书销售主管部门审查,审查的结果为同意销售。
4、连云港时代超市成立于1999年4月7日,是领取了营业执照的不具有法人资格的经营单位,系江苏时代超市有限公司的分支机构,该超市的经营范围中包含图书报刊零售。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1、被告的行为是否构成对原告著作权的侵权;2、如构成侵权,各被告应承担何种责任。
对于焦点1,根据查明的事实,本院认为,原告孟凡学是《数学童话》及《奇妙数学大世界》A、B两册的作者,依照我国著作权法的规定,对作品享有署名权、获得报酬权等权利。连云港时代超市所销售的方洲新概念《小学生提高学习成绩的300个新数学故事》(中年级版)一书,系通过合法途径购进且销售手续合法,同时,连云港时代超市在销售该书前已充分履行了审查义务,其主观上没有侵权故意,故连云港时代超市不构成对原告孟凡学著作权的侵犯。方洲新概念《小学生提高学习成绩的300个新数学故事》(中年级版)一书中,在未经原告许可的情况下,擅自使用了原告的作品,且未署作者即原告的姓名,也未向原告支付报酬,该行为侵犯了原告对其作品所享有的署名权、获得报酬权,被告内蒙古人民出版社作为出版、发行单位,被告汪荣作为该书的执行主编,在出版、发行、编辑刊物过程中对刊物内容的合法性负有合理注意的义务,但内蒙古人民出版社、汪荣怠于履行自己的义务,导致侵权结果的发生,故汪荣与内蒙古人民出版社对原告孟凡学的著作权构成共同侵权。
对于争议焦点2,因连云港时代超市对原告孟凡学的著作权未构成侵害,故连云港时代超市不应承担侵权赔偿责任,同理江苏时代超市有限公司亦不应承担侵权赔偿责任,但连云港时代超市及江苏时代超市有限公司负有停止销售侵权图书的义务。被告内蒙古人民出版社与汪荣构成共同侵权,应共同承担相应的侵权赔偿责任,包括停止侵权行为,向原告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由此给原告造成的经济损失。原告孟凡学在庭审过程中,明确要求被告在《中国少年报》、《中国法制报》、《中国教育报》3家报刊上公开赔礼道歉并消除影响,因本案中原告作品及被告作品均属于教育系列用书,其影响范围主要在教育范畴,本院认为由被告在《中国教育报》上刊登致歉声明足以消除侵权行为所带来的不良影响。对经济损失的赔偿,因原告提供的证据无法证明被告因该侵权书籍所获得的非法利润,亦不能证明原告因侵权遭受的经济损失,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之规定,本院将依据侵权图书所使用原告作品的字数、图书定价、发行册数及原告可能获得的报酬等因素酌定赔偿数额。综上所述,原告孟凡学要求停止销售和出版侵权书籍、公开赔礼道歉、在侵权范围内消除影响、赔偿损失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内蒙古人民出版社立即停止出版发行方洲新概念丛书中《小学生提高学习成绩的300个新数学故事》(中年级版)一书。
二、被告内蒙古人民出版社、被告汪荣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在《中国教育报》上刊登致歉声明,就其侵权行为公开向原告孟凡学赔礼道歉(内容须经本院审核),逾期不履行的,本院将公布本判决主要内容,公告费用由被告内蒙古人民出版社及汪荣共同承担。
三、被告内蒙古人民出版社、被告汪荣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孟凡学经济损失人民币8000元;
四、被告连云港时代超市、江苏时代超市有限公司立即停止销售方洲新概念丛书中《小学生提高学习成绩的300个新数学故事》(中年级版)一书。
案件受理费810元,其他诉讼费300元,合计1110元,由被告内蒙古人民出版社及汪荣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同时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810元、其他诉讼费300元,共计1110元(收款单位: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南京山西路支行,帐号:03329113301040002475,汇款后将汇款凭证复印件交本院随卷移送),上诉于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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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 判 长 徐同凯
代理审判员 林 龙 代理审判员 何 洁 二○○六年六月六日 书 记 员 李红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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