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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崔健与被告北京金视光盘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
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 | |||||
| 民事调解书 | |||||
| (2006)娄中民一初字第5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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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崔健,男,1961年8月1日出生,朝鲜族,职业歌手,住址北京市东城区安外东河沿甲2楼6单元403号,现住北京市朝阳区光熙门北里3-1201。
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伍先彪,北京市海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王飞,北京市海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金视光盘有限公司,驻北京市海淀区杏石路30号。
法定代表人李小健,该公司总经理。
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蓝晓东,北京市博金律师事务所律师。
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张永军,北京市博金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由:著作权侵权纠纷。
经审理查明,原告崔健于2005年发现娄底市佳惠购物中心有限公司在销售由中国唱片深圳公司出版发行的彩封标有“崔健-1985回顾”、盘芯标有“崔健-1985回顾”的CD光盘。该光盘的生产源识别码(SID码)为ifpiO204,系被告北京金视光盘有限公司受中国唱片深圳公司的委托复制。该光盘收录有崔健表演的12首曲目,具体曲目为:谁谁谁(黄小茂、崔健填词)、梦中的倾诉(美国歌曲)、雪花飘(小轩词、谭健常曲)、艰难行(崔健词曲)、我的心愿(刘元词曲)、星光满天(小轩词、谭健常曲)、世界的末日(美国歌曲)、生活不能没有你(美国歌曲)、草帽歌(日本电影《人证》插曲)、哈罗(美国歌曲)、是否(台湾电影《搭错车》插曲)、梦里的呼唤(佚名词曲)。原告崔健认为该光盘的出版发行未经其同意或授权,乃于2005年12月26日以娄底市佳惠购物中心有限公司、北京金视光盘有限公司、中国唱片深圳公司为被告向本院提起著作权侵权纠纷之诉。后原告崔健又于2006年6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娄底市佳惠购物中心有限公司、中国唱片深圳公司的起诉。本院于同日以(2006)娄中民一初字第5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准许原告崔健撤回对娄底市佳惠购物中心有限公司、中国唱片深圳公司的起诉。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北京金视光盘有限公司因复制本案涉案光盘一次性给付原告崔健70000元(其中包括调查费、差旅费等10000元)。
二、原告崔健放弃对被告北京金视光盘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本案受理费8400元,由原告崔健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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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 判 长 郭 超 群
审 判 员 李 静 审 判 员 童 赞 辉 二○○六年六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黄 邵 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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