阅读新闻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 正确处理检察执法实践中的若干关系

[日期:2007-05-02] 来源:湘东区院  作者:赵晓红 [字体: ]

 

检察机关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肩负着推动依法治国,维护社会稳定的重任,就更应该从贯彻落实“十六大”精神,贯彻落实“三个代表”的要求出发,紧紧围绕服务大局这个中心,研究、思考、部署检察工作,以是否符合“三个代表”的要求,作为检验和衡量检察工作的根本标准,把代表最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符合先进生产力发展要求、体现先进文化前进方向作为检察执法实践追求的最终目标,进而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辩证处理检察执法实践中的若干问题,使我们的执法实践始终沿着正确的方向前进,永远立于不败之地。

一、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正确处理办案工作中打击与保护、办案与服务的关系,达到惩治犯罪,保护人民之目的。

从执法层面看,“三个代表”的要求为执法工作指引着方向。维护生产力发展是社会主义法的基本内容和根本任务;先进文化是社会主义法获得生机与活力的源泉;维护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是社会主义法的终极目标,也是执法工作者的最高追求。同职务犯罪作斗争是检察机关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要求,维护最广大人民群众利益的具体体现。检察工作服务大局,为党和国家工作大局服务的基本形式就是全面正确履行检察职能,这是检察机关为改革、发展、稳定服务的根本途径。而履行职责最主要的手段就是依法打击各类犯罪活动,办案就是检察机关讲政治的根本表现,只有通过充分履行法律监督职能,认真开展以查处大要案为重点
,深入开展反腐败斗争,突出查办贪污贿赂、渎职等职务犯罪大案要案,坚决打击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犯罪活动,严厉打击各种严重刑事犯罪,才能充分体现检察机关为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最重要、最直接的服务,才能达到保护最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之目的,才能为维护社会稳定,促进先进生产力发展扫清障碍,保驾护航。因此,检察机关必须强化职能作用,凸现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功能,必须把严厉查办贪污贿赂等职务犯罪案件,打击各类刑事犯罪活动作为检察机关的第一要务,是检察工作服务大局,促进经济建设的出发点和归宿。依法严厉打击各类严重刑事犯罪活动,给人民群众提供一个安居乐业的生活、工作环境,为改革开放创造一个安全、稳定的社会环境。同时,要把打击与保护、办案与服务有机统一起来,寻找其最佳结合点,自觉把保护和服务贯穿于打击与办案的始终,做到打击不忘保护,办案不忘服务,使打击与保护、办案与服务达到最佳统一。对改革开放进程中发生的各类职务犯罪行为,充分发挥检察职能作用,依法严惩不贷。

(1)突出查办“严打”斗争中带黑势力“保护伞”性质的犯罪案件,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政治稳定。要在查办黑恶势力犯罪案件的同时,顺藤摸瓜,深挖细找,挖出黑恶势力的后台和保护伞,通过查办充当黑恶势力保护伞的职务犯罪案件,做到斩草除根,除恶务尽,强化“严打”声威,取信于民;

(2)突出查办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领导贿赂、渎职等职务犯罪大案要案,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保障现代化建设顺利进行。继续把发生在“三机关一部门”的贪污贿赂、渎职等职务犯罪案件和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职务犯罪案件作为工作重点,在查办有影响、有震动的大要案上能取得新的进展。通过办案清除社会政治经济领域的蛀虫,为改革开放的进一步巩固和深化保驾护航,促进社会政治文明、经济发展、社会稳定;

(3)要严肃认真查办国家工作人员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的犯罪案件,保护宪法赋予公民的权利不受侵犯,运用法律武器坚决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促进依法治国的前进步伐。在突出打击犯罪的同时,一是要严格按照法律规定,依法保护案件当事人或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依法保护人权,坚决禁止和杜绝在办案中刑讯逼供、非法拘禁、连续传唤、变相羁押和对证人采取强制措施、随意冻结、扣押、没收当事人合法财产等侵犯人权的行为;二是在办案中要十分注意方式方法,保护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不能动辄采取传唤、冻唤、扣划等手段,影响企业产、供、销渠道畅通,要把负面消极影响降到最低限度;三是要大力加强刑事申诉、刑事赔偿工作,要坚持“有案必办,有错必纠”的工作原则,加大申诉赔偿案件的办案力度,凡属应当复查办理的案件要及时抓紧办理,防止久拖不决,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复查、赔偿决定,要坚决执行,依法保护申诉人的合法权益。

二、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正确处理执法实践中对职务犯罪活动的惩治与预防、治标与治本的关系,遏制和减少职务犯罪的发生。

惩治犯罪与预防犯罪两者相辅相成,正确处理好了两者的关系,做到惩治犯罪与预防犯罪并重,在治标的同时,切实加大治本的力度,才能逐步遏制贪污贿赂、渎职等职务犯罪上升的势头,最终达到预防和减少犯罪。在执法实践中,我们要站在讲政治的高度,积极履行法律监督职能,充分发挥刑罚的功能,把查办职务犯罪大案要案作为检察机关的一项重点工作来看待,坚决查处以权谋私案,严厉打击贪污贿赂、渎职等职务犯罪活动,要一查到底,决不姑息手软,对职务犯罪施用峻法重典,始终保持对职务犯罪的高压态势,严厉打击各种职务犯罪活动,使职务犯罪分子最大限度地受到法律制裁。通过查办一批有影响的职务犯罪案件,杀一儆百,震慑心存侥幸的人不敢犯罪,从而减少或遏制职务犯罪的发生。在主张“严打”职务犯罪的同时,也必须看到,打击是治标的战役性工作,是外科手术,不能从根本上解决职务犯罪问题,要从源头上遏制住职务犯罪,必须实行打防结合,标本兼治的策略,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的战略措施,是从根本上遏制和减少职务犯罪的有效途径。惩治是一种特殊预防,这种预防手段的特殊性,主要体现它是通过从严惩处各类职务犯罪的行为,既对犯罪者本身施加法律制裁,又形成震慑和教育作用,产生预防效果。但只有打击这一手还不行,必须打防结合,标本兼治,把特殊预防与一般预防结合起来,实施综合治理。一手抓打击,一手抓预防,两手都要抓,两手都要硬。要充分利用办案资源,采取宣传、教育、调研多管齐下的手段,发现职务犯罪发生的苗头和趋势,以及机制上,管理上存在的问题,分析职务犯罪发生的成因和特点,归纳职务犯罪的规律,研究职务犯罪遏制对策和方法,帮助相关单位查漏补缺,亡羊补牢,努力探索和开辟各种行之有效的方法和渠道,堵住职务犯罪发生的源头。

三、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正确处理执法实践中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关系,做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办案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在整个办案过程中既相互斗争、相互排斥,又相互促进、相互贯通,共同促进办案效果最佳化的实现。法律效果是办案的直接目的,社会效果是法律效果的扩大和延伸。两者是对立的统一。办理任何案件,都要从两个效果上来考虑,不能有片面性。把两者割裂开来,甚至对立起来是错误的。一定要把办案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有机统一起来,尽量减少办案的负面影响,提高检察工作服从、服务于大局的水平。因此,新形势下的检察执法实践活动,必须树立正确的执法观念,始终不渝地坚持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有机统一,确保办案效果的最佳性,维护司法公正,使检察机关实现法律及其自身的目标和价值。

(一)必须坚持以法律效果为基础,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以程序为保障的社会主义司法原则,依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办理案件,讲规格,讲依据,讲程序,使案件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定性准确、程序合法,真正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但依法办案不等于死抠条文、机械执法,而应综合考虑案件的实际情况,从立法的原意、立法的精神、法理关系等出发,正确理解法律条文,准确适用法律,防止片面性以及就事论事、就案办案、一办了之。在查办案件的过程中,要掌握策略和工作方法,研究案件发生的规律和案件办理的规律,弄清案件性质,正确处理好办案与维护正常的工作、生产秩序之间的关系,分清案件轻重缓急,掌握办案时机,做到既全力地惩治犯罪,又最大限度地促进生产力的发展,真正实现办案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统一。

(二)必须坚持以政治效果为原则,在查处贪污、贿赂、渎职等职务犯罪案件和严厉打击各类严重刑事犯罪活动中,必须保护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维护国家的长治久安,维护党的执政地位,确保党的基本路线和国家的中心工作正确实施,为稳定大局服务。

(三)必须坚持以社会效果为目的,检察执法实践必须符合“三个代表”的要求,以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为最高标准,深怀爱民之心,时刻把人民群众的安危和冷暖挂在心上,牢固树立执法为民的观念,查处群众关注,反映强烈的案件,对于社会影响坏,民愤较大的案件和“穷庙富和尚”的案件要坚决及时查处,做到查办一案,治理一片,稳定一方,通过办案最大限度地促进社会先进生产力的发展,弘扬先进文化,保护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真正实现办案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四、按照“三个代表”的要求,正确处理办案数量与质量的关系,做到办案数量与质量辩证的统一。
    没有办案数量,就无所谓办案质量,有案不办是不允许的,是失职;同样,光有办案数量,不讲办案质量,或者办案质量不高,也是非常有害的。我们要强化质量第一的观念,做到办案数量与办案质量并重。只要坚持数量与质量并重、以质量为本的观念,才会有好的办案效果。办案质量是检察工作的生命线。强调办案质量,一方面要突出查办贪污贿赂、渎职等职务犯罪案件,特别是要案和有影响有震动的案件,把质量体现在整体工作部署上;另一方面要扎扎实实办好每一起案件,把质量体现在具体案件中。查办案件,首先要突出质量,要坚决克服追求多立案而不讲规格和标准。同时,在确保办案质量的前提下,要多办案,数量上要上去,没有数量也就没有质量,两者相依存,辩证统一。因此,在执法实践中,我们一方面要切实履行职能,狠抓办案工作,努力提高办案数量,通过多办案,突显检察机关打击犯罪的决心和力度,但在追求案件数量的同时,必须把质量为生命,作为检察执法活动的核心环节,强化质量至上的观念,以证据为核心,决不办“凑数案”、“拔高案”,做好初查阶段的基础性工作,加强初查力度,夯实成案基础,提高成案率,彻底摒弃重口供轻证据的落后观念,在收集、审查和固定证据上下功夫。在办案过程中,还要严格依照法定程序规范办案,完善侦查体系内部管理制约机制,做到层层把关,减少或避免执法过错,以高质量的案件,树立检察机关严格执法的良好形象。
    总之,检察工作要紧紧围绕服务大局这个中心,找准检察工作认真贯彻“三个代表”的切入点,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国家法律为准绳,以江泽民同志提出的“建设一支政治坚定、业务精通、作风优良、执法不公的司法队伍”为目标,正确调整和处理好各种矛盾关系,使之始终保持健康、正确的发展方向,为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作出新的贡献。



阅读:
录入:法眼

评论 】 【 推荐 】 【 打印
上一篇:检察院实行中层职位全额竞争上岗的做法和体会
下一篇:牢记“两个务必” 争创一流检察工作
相关新闻      
本文评论       全部评论
发表评论


点评: 字数
姓名:

  • 尊重网上道德,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各项有关法律法规
  • 承担一切因您的行为而直接或间接导致的民事或刑事法律责任
  • 本站管理人员有权保留或删除其管辖留言中的任意内容
  • 本站有权在网站内转载或引用您的评论
  • 参与本评论即表明您已经阅读并接受上述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