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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检察机关开展职务犯罪预防的误区及对策

[日期:2007-05-02] 来源:上栗县院  作者:柳家林 黄贤林 [字体: ]

开展职务犯罪预防是党委统一领导下的一项社会系统工程。检察机关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承担着查办贪污贿赂等职务犯罪的职能,运用检察职能开展职务犯罪预防,能够更好地发挥自身的优势,如何开展职务犯罪预防工作,笔者认为现阶段检察机关开展的职务犯罪预防存在一些误区,这些误区的存在,不利于检察机关有效地开展职务犯罪预防工作。

误区一:重预防轻打击

胡锦涛总书记在今年中央纪律委员会第二次全体会议上要求:深入开展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要进一步加大惩处力度,依纪依法严厉打击腐败分子,同时还要求进一步深化体制改革,建立和健全防范腐败的体制机制等。作为新时期的检察机关,必须以胡锦涛总书记的讲话精神为指导,树立新的执法理念,坚决摒弃过去那种在办案过程中重打击轻预防,重实体程序,重惩治轻保护,重办案轻服务,重制裁轻治理的旧执法观念。当前,不少地方的检察机关在不断加大查处贪污贿赂等职务犯罪的同时,也不断地加大了预防职务犯罪的力度,取得了较好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但是也有不少的地方的检察机关认为查处职务犯罪难度大,阻力多,又得罪人,从而将重点转向了预防职务犯罪工作上,造成有案不查,有案不立,放松了对职务犯罪的打击,甚至个别地区的检察院几乎没有立职务犯罪案件,还自认为是他们预防职务犯罪抓得好,降低了职务犯罪发案率,从而掩盖没有查处贪污贿赂等职务犯罪的事实。由此可见,目前这种只重视犯罪预防,认为犯罪预防抓好了,发案率就低了,从而放松了对职务犯罪查处的力度,这是当前开展职务犯罪预防的一大误区。
我们认为打击和预防无孰重之分,并不矛盾,应当将两者统筹兼顾,打防结合,标本兼治,将预防和打击有机地结合起来,在打击中预防,用预防的方法巩固打击的成效,在预防中打击,用打击的手段强化预防的结果,二者相辅相成,相得益彰,只有预防和打击两手抓,两手都要硬,才能从根本上遏制和减少职务犯罪的发生。

误区二:借预防拉关系,对群众产生负面影响,甚至成为职务犯罪的保护伞。

检察机关开展职务犯罪预防的途径很多,包括结合办案,分析产生职务犯罪的原因,提出堵漏建制的建议,与金融、供电、保险等单位建立预防和打击职务犯罪的联系协调制度,开展系统预防,介入重大工程建设,开展专项预防等,在开展犯罪预防中,特别是与有关单位或部门建立预防和打击职务犯罪的联系协调制度中,经常会与预防单位的人磋商、协商、沟通,有些预防工作人员为谋求单位赞助或个人利益与预防单位的人不顾原则,套近乎或预防单位的人主动与预防工作人员拉关系,久而久之,关系更加密切,就有可能成为职务犯罪的保护伞,从而使预防单位的工作人员认为检察机关和本单位的人关系甚密,不敢举报,即使举报,也会认为检察机关不会查或走走过场了事,给群众造成负面影响,打消了群众举报的积极性,从而在一定程度上堵塞了案件线索来源,放纵了犯罪。借预防拉关系,对群众产生负面影响,甚至成为保护伞,这是预防职务犯罪的又一误
区。

产生上面的误区,我们应当认真地对待,采取正确的方法,在预防职务犯罪过程中,难免有一些接触,应当限于工作上的接触,应当加强检察队伍建设,开展经常性的思想政治工作,教育预防工作人员廉洁守纪、奉公守法,不得借预防之名到预防单位吃喝、报销办案费用、拉赞助,在预防过程中,认真办理移送的职务犯罪案件,鼓励举报,积极拓宽案件线索来源,在与预防单位的人交流接触中,了解该单位的业务情况,易滋生腐败的环节,从中摸线索,为查办职务犯罪案件创造条件,保持预防和打击两不误。

误区三:开展犯罪预防,干涉了预防单位的业务。

开展职务犯罪预防过程中,预防工作人员为了更有效地达到预防职务犯罪的效果,到预防单位了解其业务特点,从而发现犯罪漏洞,适时提出检察建议,做到防微杜渐,这种做法是可取的,但是,预防工作人员不能以预防为由,对预防单位的业务说三道四,这也不是,那也不是,妄加指责、评论,从中干涉预防单位的业务工作,束缚其业务工作的开展,这种现象是开展职务犯罪预防的一个误区。

我们认为,检察机关在开展犯罪预防过程中,了解、掌握预防单位的业务特点是必要的,从中可以发现易滋生犯罪的环节,从而提出堵漏建制的建议,但不能包揽干涉其业务工作,这样做往往会适得其反,甚至会阻碍、制约预防单位的经济发展,造成不良的社会影响。因此,我们认为要搞好预防工作,一是要了解预防单位的业务操作流程;二是要了解该单位近期的主要工程建设,大额的物资采购;三是对于预防单位存在的困难,可以在不违反原则的情况下帮助疏通处理好有关部门的关系。绝对防止以开展预防犯罪为由,干涉预防单位的业务工作,应该让预防单位放手地开展自身的业务工作。

误区四:不切实际,无重点的预防。

当前,检察机关开展职务犯罪预防,太多是流于形式、预防工作无重点和无计划性,无重点的和具体工作内容的预防是当前的又一大误区。

针对这一误区,我们认为,犯罪预防要不流于形式,应当从以下几方面着手:一是要有重点地选择预防单位,重点选择对党政领导机关、司法机关、行政执法部门、经济管理部门等易发、多发职务犯罪的单位进行;二是要结合预防单位的业务特点,选择对易滋生职务犯罪的环节开展;三是要结合办案,发检察建议书要深入分析发案的原因,采取堵漏建制的建议,不能就签订协议了事,要事后督促、监督其落实;四是要结合本地实际进行,特点是要选择本地的主导企业进行,如上栗县的鞭炮烟花、煤炭为支柱产业,且易出安全事故,可结合实际,重点对花炮管理、煤炭管理部门开展预防,加强廉洁自律教育,督促抓好安全生产,充分履行职责,避免安全事故的发生。
误区五:职务犯罪预防搞好了,检察院更苦了。

从理论上分析,检察机关开展职务犯罪工作搞好了,相应的会降低职务犯罪的发案率,检察机关立案查处这些犯罪也会相应地减少,客观上会造成检察机关追赃、挽回经济损失的减少,而目前检察机关都是依赖于当地财政的拨款,办案、办公经费十分困难,大多数检察院都是通过办案追赃,挽回经济损失,力争政府返还来弥补经费的不足,这正如有的人所说,职务犯罪预防搞好了,降低了发案率,检察院更苦了,这也是当前检察机关开展职务犯罪预防的又一大误区。

针对上述情况,我们认为,开展职务犯罪预防是检察机关的一项重要工作,是遏制、减少职务犯罪发生的重要措施,必须抓好、抓实,这是主流,不能认为职务犯罪预防工作搞好了,降低了发案率就会影响检察机关办案,就会减少检察机关的经费。事实上,职务犯罪在现阶段无论怎么打击、预防,都会不可避免发生的,以身试法,钻改革开放的空子,乘管理上的漏洞,进行犯罪的还大有人在,只是作案手段越来越狡猾而已,因此,目前检察机关必须加快科技强检步伐,在搞好职务犯罪预防的同时,加大办案力度,不要因为搞好了犯罪预防,降低了发案率,就放松对职务犯罪的查办。职务犯罪预防搞得好,降低了发案率,这对整个国家来说是件大好事,是大局,对检察机关来说可能因案件少,造成追赃、挽回经济损失减少,这只是部门利益,检察机关应当讲政治、顾大局,加大查办和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力度,并积极争取党委和政府的支持,力争吃皇粮。

误区六:预防职务犯罪的主体,是检察机关还是预防单位。

当前,在开展职务犯罪预防过程中,对预防的主体还存模糊的认识,有些人认为检察机关是预防职务犯罪的专门机构,是预防职务犯罪的主体,应当对职务犯罪预防起主导作用。

我们认为,预防职务犯罪是党委统一领导下的一项社会系统工程,检察机关作为预防职务犯罪的重要力量,专门机构,其作用是十分重要的,主要表现在加大打击职务犯罪上,通过对犯罪分子的惩处,产生威慑感,达到一般预防。针对管理上的漏洞,提出堵漏建制的建议等,其作用虽然重要,但这些行为只是一般预防措施,并不能使检察机关成为预防职务犯罪的主体,预防单位才是预防的主体,一个单位的预防职务犯罪,各项工作的落实,关键还是要靠预防单位自身抓落实,检察机关只是起着教育、推动、建议、监督的功能,那种认为检察机关是预防主体的认识是错误的,检察机关应当结合自身职能,发挥社会的集体力量,推动预防职务犯罪的深入开展。

误区七:预防职务犯罪是否有成效。

在开展预防职务犯罪过程中,一些人认为当前检察机关人员紧张,经费紧缺,预防职务犯罪需要大量的投入,包括人员、时间、经费,而各级党委、政府对预防职务犯罪还没有完全引起足够的重视,多数地方没有定人、定编、定职,没有下拨预防经费,检察机关搞预防职务犯罪时间也比较久了,但近年来职务犯罪的发案率仍居高不下,有愈演愈烈的趋势,检察机关何必做吃累不见成效的事,预防职务犯罪是否有成效,这是当前开展职务犯罪预防的又一大误区。

我们认为对这一错误的看法必须加以清醒的认识,并采取相应的对策,否则就不利于职务犯罪预防的深入开展。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打防结合,标本兼治是我国一贯的基本方针,职务犯罪单靠打击是不够的,还是预防。为使预防职务犯罪取得应有的成效,避免走过场了事,在开展职务犯罪过程中,要改革职务犯罪预防的目标管理考评制度,建立职务犯罪预防效果评估体系,从而使预防职务犯罪取得应有的成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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