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判长、审判员:
安徽三联律师事务所律师宋辉,依法接受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指定并征得被告人孙登伟的同意,担任他的一审辩护人,现依法出庭履行职责。根据今天法庭调查查明的事实、依据我国刑事法律的相关规定,发表以下辩护意见,供法庭参考采纳。
一、唐甜甜在运输204.8克毒品海洛因的犯罪中起次要作用,处于从犯地位,应当依据《刑法》第27条的规定从轻、减轻处罚。
从本案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唐甜甜犯运输毒品犯罪的证据来看主要有二种:一是被告人唐甜甜自己在公安机关的两次供述。二是同案犯李兴中在公安机关的两次供述。两人的这两次供述在主要的、基本的事实上都是一样的。这个事实就是:(1)去阜阳是唐甜甜时不知道,是被自己的男朋友同案犯李兴中以出去玩骗去的。(2)联系去阜阳运输毒品使用的交通工具出租车唐甜甜不知道。(3)到了阜阳为什么又换乘另一辆出租车唐甜甜不知道,她的男朋友同案犯李兴中没有同她商量,更不是她所决定的。(4)在宾馆里同案被告人李兴中与他人进行毒品交易时唐甜甜不知道他们交易的就是毒品海洛因。(5)毒品交易完毕后什么时间走?从哪条路线走?使用什么交通工具回去这些唐甜甜都不知道。(6)把毒品藏在自己胸罩里也不是唐甜甜决定的,而是她的男朋友同案犯李兴中决定的,只不过是她自己没有反对而已。同时,唐甜甜当时问的自己的男朋友同案犯李兴中是什么,同案犯李兴中不说,她自己只是猜想藏在自己胸罩是同案犯李兴中吸的“粉”。
上述这一事实说明在运输毒品的犯罪中,唐甜甜既不是起组织、指挥、策划作用,又没有在具体事实运输毒品的过程中起积极作用,她只是被动的成为自己的男朋友同案犯李兴中运输毒品的工具。上述这一事实在的法庭调查查明的事实与两人的供述也是一致的。公诉机关没有其他任何证据证明唐甜甜在运输毒品犯罪中起到了积极作用。因此说唐甜甜在运输毒品犯罪中只能是从犯,具有法定从轻、减轻处罚的情节。
二、唐甜甜在运输毒品犯罪中能坦白交代,如实地供述自己所犯罪行,具有酌定从轻、减轻处罚的情节。
唐甜甜在2006年3月3日晚被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后,在当晚的第一次讯问中就如实地交代了自己所实施的犯罪行为,没有丝毫的隐瞒和推卸,不推也不揽;在以后的每一次询问中也是如此,在今天的法庭调查中也是如此。唐甜甜的这一行为应当认定为坦白交代。根据我国刑事政策的规定应当酌情从轻、减轻处罚。
三、唐甜甜在贩卖毒品海洛因的犯罪中处于从犯地位,又具有特别自首情节,应当根据《刑法》第27条第二款、第67条第二款的规定从轻减、轻处罚。
1、唐甜甜在贩卖毒品海洛因的犯罪中是从犯,主观上是间接故意,恶性较小。起诉书指控唐甜甜三次帮助自己的男朋友同案犯李兴中贩卖毒品海洛因的犯罪,每一次唐甜甜都不明知是毒品。特别是第一次,唐甜甜自己的男朋友同案犯李兴中让她给一个朋友送“东西”时没有告诉她送的是毒品海洛因,作为一个涉世未深、从没有接触过毒品、和李兴中相处才一周、年仅19岁的女孩子,唐甜甜不可能有识别毒品的专业知识。就是第二次、第三次帮助自己的男朋友同案犯李兴中送毒品时,自己的男朋友同案犯李兴中也没有告诉她送的是毒品,只是她自己猜着可能是“粉”。在这几次贩卖毒品中,卖多少?卖给谁的?价款多少唐甜甜均不知道,更没参与。
2、起诉书指控唐甜甜三次贩卖毒品海洛因的犯罪属特别自首。唐甜甜涉嫌毒品犯罪同其他同案犯不一样,其他同案犯或吸或贩时间较长,彼此之间相互认识。公安机关在抓捕其他被告后,对另外的同案被告所犯罪行也就基本掌握。但是唐甜甜从外地打工回来不到两周,自己又不吸食,帮助自己的男朋友同案犯李兴中送毒品才三次,其他人都不认识她,公安机关也没有掌握她帮助自己的男朋友同案犯李兴中送毒品的事实。但是,在公安机关因涉嫌运输毒品犯罪对她进行第一次讯问时就主动交代了这三次行为。如果她不主动交代,公安机关就不可能及时知道这三次贩卖毒品的犯罪行为,因为同案犯李兴中在涉嫌运输毒品犯罪的第一次讯问中根本没有交代这一事实。所以,唐甜甜的这一行为根据《刑法》第67条第二款的规定应当认定为特别自首。
四、唐甜甜运输毒品犯罪一案属于特情举报案件,根据《全国法院审理毒品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精神的规定,量刑时应当酌情从轻处罚。
所谓的特情介入案件,是指犯罪行为一般都在公安机关的控制之下,毒品一般不易流入社会,其社会危害程度大大减轻。这类案件在量刑时应当加以考虑。本案公案机关对李兴中运输毒品一案早就接到他人举报而掌握控制(见卷宗90页搜查笔录),属于特情案件,在量刑时应当加以考虑这一情节。
综上所述: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唐甜甜无论是在运输毒品海洛因的犯罪中,还是在帮助自己的男朋友同案犯李兴中贩卖毒品的犯罪中都处于从犯地位,她的主观恶性很小,犯罪情节较轻,社会危害程度较小,在犯罪中其的作用也较小。其本人没有吸食毒品的劣迹,也没有其他违法犯罪的记录,这次涉嫌运输毒品和贩卖毒品犯罪都是在其男朋友的指挥和操纵下实施的。况且其本人归案后能坦白交代自己所犯罪行,具有特别自首情节,又属特情案件。因此,具备法定刑以下量刑的情节和法律依据。敬请合议庭和审判委员会在合议时,在对被告人唐甜甜的情况充分考虑后,在法定刑以下量刑,以体现我国“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刑事方针政策和法律的公平、正义。
以上辩护意见望合议庭参考
安徽三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宋辉
2006年10月2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