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量刑情节的概念与特征
量刑情节是指在某种行为已经构成犯罪的前提下,人民法院对犯罪人裁量刑罚时应当考虑的,据以决定量刑轻重或免除刑罚处罚的各种情况。量刑情节具有以下特征:
1.量刑情节不具有犯罪构成要件的意义,是犯罪构成事实之外的事实情况。如果某种事实情况是犯罪构成必不可少的,那就不是量刑情节而是定罪情节。
2.量刑情节是反映犯罪的社会危害程度以及行为人的人身危险程度,从而影响到刑罚轻重的各种事实情况。犯罪的社会危害程度和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是量刑的两大根据,作为量刑情节的事实要么反映犯罪的社会危害程度,要么反映行为人的人身危险程度。既不反映犯罪的社会危害程度也不反映行为人的人身危险性的事实,自然不能成为量刑情节。
3.量刑情节是选择法定刑与决定宣告刑的依据。量刑情节是有层次的,可以分为不同的轻重等级,根据我国刑法规定,量刑等级从轻到重依次为情节轻微,情节较轻,基本情节,情节严重或情节恶劣,情节特别严重或情节特别恶劣五个不同的等级。量刑情节的这五个不同的等级,表明着量刑轻重的不同,进而决定着法定刑的轻重,并成为我国刑法规定不同法定刑的根据。反过来,当一个犯罪具有几个层次的法定刑时,应当根据刑法规定的上述情节选择相应的法定刑。值得注意的是,在刑法对犯罪只规定了一个法定刑的情况下,量刑情节不是选择法定刑的依据。宣告刑虽以法定刑为基准,但又可能根据刑法总则的规定突破法定刑,此时量刑情节就成为突破法定刑的依据。
4.量刑情节是在对犯罪人裁量决定刑罚时需要考虑的事实情况。人民法院在刑事审判中需要考虑的事实情况很多,有的事实情况是定罪时需要考虑的,有的事实情况是量刑时需要考虑的,只有后者才是量刑情节。
二、法定情节与酌定情节
以刑法是否就量刑情节及其功能做出明确规定为标准,可以将量刑情节分为法定量刑情节与酌定量刑情节。
(一)法定量刑情节
法定量刑情节是刑法明文规定其具体内容、能够影响量刑轻重的事实情况。它既包括刑法总则规定的对各种犯罪共同适用的情节,也包括刑法分则对特定犯罪适用的情节。
1.法定情节的种类
我国刑法共规定了四种法定情节:第一、从重处罚情节。它是指在法定刑的限度以内,对有从重情节的犯罪分子判处较重的刑种或较长的刑期。从重处罚有两方面的含义:一是从重处罚应当在法定刑的限度以内判处刑罚,不允许法外加刑、破格判刑。否则,从重处罚就成了加重处罚;二是从重处罚是比没有这个情节的犯罪分尹》rJ处较重的刑罚。第二、从轻处罚情节。它是指在法定刑限度内,对具有从轻情节的犯罪分子判处较轻的刑种或较短的刑期,例如刑法第22条规定,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犯罪的预备就是从轻处罚情节。第三、减轻处罚情节。它是指依法在法定最低刑之下,对具有减轻情节的犯罪分子判处刑罚。根据刑法第63条规定,减轻处罚分为两种情况:一是法定减轻。即犯罪分子具有法律明文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例如刑法第67条规定,对自首犯可以减轻刑罚,自首就是减轻处罚情节;二是酌定减轻。即犯罪分子虽然不具有法律所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但是根据案件的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也可以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第四、免除处罚情节。它是指删罪分子做出有罪宣告,同时免除删罚处罚。免除处罚是以行为人的行为已经触犯刑律,构成犯罪,应受刑罚处罚为前提条件的。但因行为人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有其他法定免除处罚情节的,均免予刑事处罚。例如刑法第68条规定,犯罪后自首又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那么自首同时又重大立功就是免除处罚情节。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依照刑法第37条的规定,在判决免予刑事处罚的同时,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采用非刑罚的方法处理,即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或者由人民法院交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这些措施是了结案件、进行善后处理的办法,不是刑事处罚或者司法机关给予的行政处分。
2.刑法对法宝情节的具体规定方式
我国刑法共规定了四种法定情节,但具体规定方式又不同,概括起来共有十二种种规定方式
第一、应当免除处罚的情节。如没有造成损害的中止犯;
第二、可以免除处罚的情节。如(1)犯罪较轻且自首的;(2)非法种植山西罂粟或者其他毒品原植物在心眼儿前自动铲除的;
第三、应当减轻处罚的情节:造成损害的中止犯;
第四、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情节:(1)防卫过当;(2)避险过当;(3)胁从犯;㈣犯罪后自首又有重大立功表现的。
第五、可以免除处罚或者减轻处罚的情节:在国外犯罪,已在外国受过刑罚处罚的;
第六、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情节:(1)有重大立功表现的;(2)在被追诉前主动交代向公司、企业工作人员行贿行为的;(3)个人贪污数额在5000元以上不满1万元,犯罪后有悔改表现,积极退赃的;(4)对国家工作人员行贿,行贿人被追诉前,主动交代行贿行为的;(5)介绍贿赂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代介绍贿赂的;
第七、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情节:人犯;
第八、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情节:(1)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2)预备犯;
第九、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情节: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
第十、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情节:(1)尚未完全丧失辨认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2)未遂犯;(3)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犯;(4)自首的;(5)有立功表现的。
第十一、应当从重处罚的情节(新刑法从重处罚的情节规定只有一种)。我国刑法总则与分则规定的从重处罚情节有31种,如(1)教唆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②累犯;(3)策动、胁迫、勾引、收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武装部队人员、人民警察、民兵进行武装叛乱或者武装暴乱的;㈤与境外机构、组织或者个人相勾结实施刑法第t03--105条规定之罪的;(5)掌握国家秘密的国家工作人员犯判逃罪的;(6)武装掩护走私的,依照刑法第51条第1款、第4款的规定徒私武器、弹药罪、走私核材料罪、走私假币罪)从重处罚;(乃伪造货币并出售或者运输伪造的货币的,依照刑法第170条的规定(伪造货币罪)定罪从重处罚;㈤奸淫不满14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9)猥亵儿童的,依照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的规定从重处罚;(10)非法拘禁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11)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非法拘禁罪的;(12)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犯诬告陷害罪的;(13)司法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犯非法搜查罪、非法侵入住宅罪的;(14)刑讯逼供、暴力逼取证人证言,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从重处罚;(15)殴打或者体罚虐待被监管人,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从重处罚;(16)邮政工作人员私自开拆、隐匿、毁弃邮件、电报而窃取财物的,依照盗窃罪从重处罚;(1乃冒充人民警察招摇撞骗的;(18)引诱未成年人参加聚众淫乱活动的;(19)司法工作人员犯妨害作证罪、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的;(20)盗伐、滥伐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21)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22)缉毒人员或者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掩护、包庇走私、贩卖、 运输、制造毒品的犯罪分子的;(3)引诱、教唆、欺骗 或者强迫未成年人吸食、注射毒品的;(24)因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第六章第七节(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罪;业、出租汽车业等单位的主任负责人,犯刑法第258 条(组织卖淫罪)、刑法第359条(引诱、容留、介绍卖 淫罪)的;(26)制作、复制淫秽的电影、录像等音像制,品组织插放的;(27)向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传播 淫秽物品的;(28)战时破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 事通信的;(29)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归个人使用的;(30)索贿的,按受贿罪从重处罚;(31)战时阻碍执行军事职务的。
(二)酌定情节
酌定情节又称裁判情节,是指刑法没有明文规 :定,根据立法精神从审判实践经验中总结出来的, 反映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和犯罪人的人身危险程度,在量刑时酌情适用的情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