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事上诉状
上诉人张钰。
委托代理人雷海军,北京市原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购物导报社,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安定东里20号楼。
法定代表人吴炳晶,该社社长。
上诉人不服丰台区人民法院(2007)丰民初字第03310号民事判决书,认为该一审判决书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认定错误、适用法律错误、程序违法。该一审判决书力图对上诉人的行为品头论足,而忽视对被上诉人的行为进行评价和分析,审理评价的是上诉人而非被上诉人,本诉审成反诉。该一审判决书严重侵害了上诉人的合法权益,损害了社会良知,违背了司法公正和司法独立的精神价值追求,特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
一、判决撤消丰台区人民法院(2007)丰民初字第03310号民事判决书;
二、改判被上诉人向上诉人赔礼道歉,恢复上诉人的名誉,并消除影响;
三、改判被上诉人赔偿上诉人精神损害赔偿金10万元;
四、判决被上诉人承担本案一审和二审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
2006年12月3日,被上诉人在其发行的《购物导报.完全娱乐》周刊第10版以“和幕后老板谈妥百万合约,张钰性爱录像带怀疑作假”为侵权主题报道上诉人,在报道内容中虚假的抓住百万价格和录像带作假两大虚假事实不丢,明显侵害上诉人的合法权益。上诉人没有炒作自己,而被上诉人却炒作了自己的报道水平,上诉人为被上诉人的行为名誉扫地,而被上诉人因为上诉人却销量猛增。被上诉人作为一家并不知名的报纸,为炒作自身需要,特意寻找上诉人为素材,将上诉人的录像带作为报道主题,通过编造事实作为卖点,达到提高自身知名度为目的。被上诉人如此以糟蹋名人为报道风格,从而在同业报纸中故意显得与众不同,达到销售推销自身报纸的目的。
一、被上诉人报道主标题存在内在矛盾,不具备客观真实性。
被上诉人的“和幕后老板谈妥百万合约,张钰性爱录像带怀疑作假”的标题一方面指责上诉人造假愚弄社会,行为恶劣,另一方面又以百万价格突现了上诉人的贪婪。而实际该标题明显自相矛盾,既然已经谈妥百万合约,怎么可能录像带作假还有人购买呢?若谈妥百万价格,则应当说张钰性爱录像带真实可靠百万出手。该标题并不考虑内在真实性,而割裂迎合社会不同需求,被上诉人作为购物导报如此生产提供娱乐产品,折实让人惊叹。
二、被上诉人报道主标题和报道的内容之间存在内在矛盾,不具备客观真实性。
1、合约为百万的价格也缺乏事实依据,出售录像带也缺乏依据。
根据被上诉人描述的“幕后黄老总拒绝告知具体协议内容”那来的百万价格的说法呢?那来的出售录像带的事实呢?文章那是录像带?
2、谈妥百万合约的说法也存在内在矛盾,事实不能够成立。
被上诉人以“和幕后老板谈妥百万合约”为标题,却介绍“幕后老板是影视公司黄老总”的小主题,该小主题已经明确的叙述“该黄老总不认识上诉人,并一再追问记者录像带的来历,并由此怀疑上诉人提供给记者录像带。黄老总提供录音带的目的是想帮助一些导演,出发点是阻止上诉人的行为。”既然如此,能够叫“谈妥”吗?何不改成“张钰无知上当,百万合约只是儿戏一场”?至今为止,甚至还这合约约定的六万元都无人兑现,由此可见是何人在恶意串通虚假设套陷害,为什么不是别的报纸首先报道呢?
故被上诉人已经明确报道合约为一场骗局后,依然明知故犯的推断性的自行认定“从网站提供的图片来看,张钰已经签下合约。”属于证据不足,侵权行为明确,犯意恶劣。
3、“张钰性爱录像带怀疑作假”作为被上诉人加黑加大的吸引读者的标题,却明显缺乏事实依据。
被上诉人以“录像带居然经过技术处理?”为小标题,既然使用了“居然”这样带有贬斥性的肯定字眼,怎么又在标题之后加上“?”这样的问号呢?被上诉人一边疑问,一边强烈肯定,首鼠两端让人感叹,媒体居然还可以这样娱乐自己的事实报道水平?
三、一审判决书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被上诉人的侵权事实成立,从多个角度诋毁上诉人,并非为一审判决书所特意郑重查明的“文章写到:张钰还在录音带中表示,自己非常了解媒体和网民的喜好,只有投其所有才能获得成功。最后双方谈妥了近百万的价格。从网站提供的图片来看,张钰已经签下合约。”
上诉人不认可该事实认定意见,认为被上诉人以张钰的录像带百万出售且作假为明确主题,在报道的内容中以显著标题特别报道两大小主题,一是“你得到你要的,我得到我要的”和“录像带居然经过处理?”一方面迎合其发表的上诉人为个人私利出售录像带的情况以丑化上诉人的行为的心理,另一方面迎合社会对录像带的好奇和怀疑心理。
一审判决书将被上诉人的报道限定为上述认定的部分,故意以单独的片面的证据造成上诉人行为存在过错的形象,未客观真实全面的认定被上诉人的行为,由此避免一审判决书评价被上诉人的行为,为一审判决书认定错误埋下事实认定和证据上的伏笔。
四、一审判决书认定错误
一审判决书认定被上诉人的报道虽与事实略有出入,但基本事实真实存在,该认定意见错误。性爱录像带实际为合同录音带,怎么不叫虚假?百万价格实际为六万元,怎么不为虚假?谈妥合约却又报道事实为虚假欺骗的下套,怎么叫“谈妥”不叫“谈套”呢?上述事实已经明确的认定“被上诉人确实作假”而非“张钰性爱录像带作假”,如此报纸怎么能叫“基本事实真实存在”呢?如此大的差距,怎么叫“略有出入”呢?那什么样的差距才不是“略有出入”呢?
五、一审判决书程序违法
本案以名誉权侵权为案由不公开审理,但判决书在最后的行文中明确的叙述“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该公开程序侵犯了上诉人的合法权益。被上诉人为自己的报纸销量而糟蹋名人,但司法应当客观公正的爱惜上诉人这个特殊的名人的形象,不应当对上诉人再次形成伤害。在任何情况下,司法都不应当具备类似报纸的推销自我的冲动。
六、一审判决书判决不公
一审判决书不仔细审理并查明被上诉人的行为和事实,没有具体列举并明确对比被上诉人报道的事实和客观事实之间的差异点,在没有明确“略有出入”是略在什么地方,也没有明确的仔细认定“基本事实真实存在”是真实在那些方面的情况下,就直接下达这样简单的片面的认定结论,并由此直接判决驳回诉讼请求,属于判决不公,难以说服上诉人。
一审判决书在被上诉人未提出反诉的情况下,不应当评价上诉人的行为得失,而应当针对被上诉人的行为进行审理,客观评价被上诉人的行为对错。上诉人在被报纸糟蹋后,一审判决书未恢复上诉人的名誉,而是直接对上诉人此前的其他行为进行评价,确实不当,应予纠正。
人民法院的判决书并未严肃的审理报纸的行为,并未制止报纸恶俗的炒作自身报纸的行为,确有不当,有违社会期待。
综上所述,假的是报纸,炒的是报纸,哪里是演员是假,哪里是演员在炒?被上诉人为避免社会的怀疑,甚至将上诉人的身份证都登载在报纸上,是何等的心虚!被上诉人是一家以炒作自身为卖点的报纸,借名人以糟蹋报纸水平的方式来推销自己的销量,损害了名人的权益,依法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上诉人自身其他行为的得失并非本案焦点,依法不应当审理,只要被上诉人此次报道没有客观事实支持,就应当判决被上诉人败诉。
此致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张钰
2007年6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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