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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前财产保全申请
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 | |||||
| 民事裁定书 | |||||
| (2005)东法民三财保字第1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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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丁洪安因被申请人未经其许可,在所出版发行的宣传画册《风光独秀-----黄河口》中采用了申请人拍摄的3幅照片,侵犯了申请人的著作权,为防止判决不能执行或难以执行,避免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于2005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本院对被申请人在东营市城市信用社胜利办事处的帐上资金30000元进行冻结或查封被申请人价值30000元的财产。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相应的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东营市黄河口旅行社有限公司在东营市城市信用社胜利办事处的存款14683.99元,自2005年5月24日至2005年11月23日止。
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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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 判 长 温刚 审 判 员 梅学芳 审 判 员 巩天绪 二○○五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王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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