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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超景图片有限公司与昆山美树房地产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

[日期:2007-08-12] 来源:  作者: [字体: ]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5)苏中民三初字第0038号
原告深圳市超景图片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彩田南路中深花园B座1312室。
法定代表人张宇,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郎云云,江苏明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昆山美树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周庄镇。
法定代表人许楚汉,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方昆强,上海市杰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深圳市超景图片有限公司与被告昆山美树房地产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05年3月18日立案受理。审理中,原告深圳市超景图片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为由,于2005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被告双方自行达成和解协议解决了双方间涉案纠纷,现原告深圳市超景图片有限公司自愿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亦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对其撤诉申请,应予准许。依照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市超景图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440元,减半收取1220元,由原告深圳市超景图片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管祖彦
代理审判员 吴 宏
代理审判员 黄 炜


二○○五年五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顾 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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