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崔久胜与日照舒斯贝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

[日期:2007-08-12] 来源:  作者: [字体: ]
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5)日民二知初字第17号
申请人崔久胜,男,1971年2月24日出生,汉族,摄影师,住日照市东港区石臼街道石臼三村。
被申请人日照舒斯贝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申请人崔久胜因著作权侵权纠纷,于2005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证据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日照舒斯贝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带有“螺旋状建筑物”摄影作品的广告牌进行诉前证据保全。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保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日照舒斯贝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带有“螺旋状建筑物”摄影作品的广告牌进行诉前证据保全。
申请人崔久胜应当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本裁定采取的措施。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证据保全费1 000元,由被申请人日照舒斯贝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赵明佳
审 判 员 赵明峻
代理审判员 李红


二○○五年五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乔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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