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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崔亚斌与被告江苏新华日报报业集团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

[日期:2007-08-12] 来源:  作者: [字体: ]
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5)宁民三初字第64号
原告崔亚斌,男,汉族,1940年4月4日生,住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北三经街三段40号。
委托代理人崔翔,男,汉族,1975年11月23日生,住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北九马路三巷4号楼542。
被告江苏新华日报报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南京市管家桥65号。
法定代表人许洪祥,该集团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赵剑虹,江苏新华日报报业集团有限公司职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崔亚斌与被告江苏新华日报报业集团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崔亚斌以双方当事人已协商解决为由,于2005年5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江苏新华日报报业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崔亚斌撤回对被告江苏新华日报报业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系自行处分其诉讼权利,且没有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的利益,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崔亚斌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010元,减半收取1005元,由原告崔亚斌负担。
审 判 长 刘红兵
审 判 员 程堂发
代理审判员 卢 山


二○○五年五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殷源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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