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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湖州德马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州电动滚筒有限公司虚假广告纠纷一案

[日期:2007-08-15] 来源:  作者: [字体: ]
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5)湖民一初字第4号
原告湖州德马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州市埭溪镇。
法定代表人卓序,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倪国平,浙江家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州电动滚筒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州市环城西路91号。
法定代表人冯勇,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李萍,浙江东方绿洲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湖州德马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州电动滚筒有限公司虚假广告纠纷一案,于2005年1月24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湖州德马机械有限公司以已经与被告和解为由,于2005年5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湖州电动滚筒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湖州德马机械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和禁止性规定,且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州德马机械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湖州电动滚筒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1711元,减半收取人民币5855.5元,由原告湖州德马机械有限公司承担。
审 判 长 沈 松 梁
审 判 员 周晓
代理审判员 周兴


二○○五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张 淑 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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