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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远太与华蓥市公路运输管理所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

[日期:2007-08-17] 来源:  作者: [字体: ]
四川省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5)广法民初字第21号
原告张远太,男,29岁,汉族,四川省华蓥市人,系华蓥市双河小学教师,住华蓥市明光路9号。
委托代理人:付伟,男,29岁,汉族,四川省华蓥市人,系西南政法大学学生,住华蓥市明光路23号。
被告华蓥市公路运输管理所。
法定代表人王维国,所长。
委托代理人贾伟,四川明致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远太与被告华蓥市公路运输管理所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中,因双方当事人已和解兑现,原告张远太于2005年5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远太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张远太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10元,本院减半收取205元,由张远太负担。
审 判 长 黄建武
代理审判员 胡 兵
代理审判员 杜 银


二○○五年五月八日

书 记 员 杨平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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