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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继明与广安市顾县镇刘姐食品加工厂、广安市佳达彩印有限责任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
四川省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
| 民事裁定书 | |||||
| (2005)广法民初字第36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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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郑继明,男,49岁,汉族,广安市公安局民警。住广安市广安区劳动街81号。
被告广安市顾县镇刘姐食品加工厂。
负责人姚昌富,厂长。
被告广安市佳达彩印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罗正明,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郑继明与被告广安市顾县镇刘姐食品加工厂、被告广安市佳达彩印有限责任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中,因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并已履行兑现。原告郑继明于2005年5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郑继明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郑继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0元,本院减半收取250元,由郑继明负担。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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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 判 长 黄 建 武
审 判 员 胡 兵 代理审判员 杜 银 二○○五年五月八日 书 记 员 杨 平 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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