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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上海茂龙生物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侯长海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

[日期:2007-08-22] 来源:  作者: [字体: ]
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5)宁民三初字第15号
原告上海茂龙生物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茂龙公司),住所地在上海市嘉定区黄渡镇方黄公路7735号559室。
法定代表人李俊,茂龙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冯瑞中,上海市一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侯长海,男,汉族,1961年11月9日生,南京夫子庙花鸟鱼虫市场111号摊主,住南京市秦淮区武定门外50号9幢104室。
委托代理人屠云翔,江苏南京同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茂龙公司诉被告侯长海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茂龙公司于2005年5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茂龙公司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其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可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茂龙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139.5元,由原告茂龙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王劲松
审 判 员 茅昉晖
审 判 员 郑之平


二○○五年五月九日

书 记 员 薛 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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