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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上海步升音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被告邹若南发行权纠纷一案

[日期:2007-08-22] 来源:  作者: [字体: ]
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三庭
民事裁定书
(2005)温民三初字第6号
原告上海步升音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南京西路555号五五五大厦1304-1308室。
法定代表人刘文庆,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兰加余,浙江浙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邹若南(系温州市鹿城区站前永胜唱片行业主),男,1973年5月11日出生,个体工商户,经营场所地址温州市鹿城区站前东小区奔驰商厦141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步升音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被告邹若南发行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步升音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于2005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步升音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步升音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2310元,减半收取1155元,由上海步升音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周虹
审 判 员 高 兴 兵
代理审判员 郑国栋


二○○五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朱晓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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