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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如凯与潘大仁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

[日期:2007-09-14] 来源:  作者: [字体: ]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5)榕民初字第106号
原告陈如凯,男, 1940年8月5日,福建农林大学甘蔗综合研究所所长,住福州市仓山区福建农林大学宿舍。
委托代理人张昌忠、邱俊谋,福建福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潘大仁,男,1949年6月21日,汉族,福建农林大学干部,住福州市仓山区金山福建农林大学宿舍。
委托代理人连嘉,福建创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如凯与被告潘大仁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如凯于2005年4月18日以双方自行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潘大仁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陈如凯的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如凯撤回对被告潘大仁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元由原告陈如凯负担。
审 判 长 欧晓红
代理审判员 张卫民
代理审判员 黄毅


二○○五年四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王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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