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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星文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龙岩市国文文化有限公司著作权纠纷一案

[日期:2007-09-14] 来源:  作者: [字体: ]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05)岩民初字第33号
原告广东星文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广州市广源中路松柏东街13号鸿丰商贸城302-303号。
法定代表人赵淑祥,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黎达,广东经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金文武,广东经国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龙岩市国文文化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国文。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东星文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被告龙岩市国文文化有限公司著作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被告下落不明为由,于2005年3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对其自身民事权益的处分,且未损害国家、集体及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东星文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41元,减半收取520.50元,其他诉讼费用500元,合计1020.50元,由原告广东星文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杨金亮
审 判 员 廖松福
代理审判员 徐苏闽


二○○五年四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童寿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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