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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工业园区光辉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与苏州市明斯克视听电器有限公司技术转让合同纠纷一案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 民事调解书 | |||||
| (2004)苏中民三初字第089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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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苏州工业园区光辉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光辉公司),住所地苏州工业园区娄葑镇星红工业小区东兴路19号。
法定代表人潘刚,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王熔,江苏苏州德富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蒋建锋,江苏苏州德富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苏州市明斯克视听电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明斯克公司),住所地苏州市金阊区金门路151号。
法定代表人管建明,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胡江宁,江苏苏州邵雪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由:技术转让合同纠纷
原告光辉公司诉称:原被告双方原拟共同服务运作横河电机(苏州)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横河公司)“2004”横河节活动,在与横河公司签订正式服务合同前光辉公司将相关技术资料提供给了明斯克公司,双方约定技术转让费10万元;明斯克公司还承诺,若其与横河公司的正式合同签订下来,一定与光辉公司合作。2004年9月3日,明斯克公司与横河公司签订了正式的书面协议,但明斯克公司并没有按承诺与光辉公司合作,也没有支付技术转让费,因此请求法院判令明斯克公司支付技术转让费10万元。
被告明斯克公司辩称:1、原被告之间没有签订过技术转让协议,“代理协议”在性质上是一份承诺书,明斯克公司承诺如果其不合作,愿意支付10万元违约金。2、双方虽然没有书面合作协议,但在事实上已有合作。
经查,横河公司欲于2004年9月24日举办“2004横河节”活动,通过招投标形式选择承办方。光辉公司知道消息后,约明斯克公司共同去竞标,后横河公司选定明斯克公司作为承办方。2004年8月31日,明斯克公司法定代表人管建明出具一份“代理协议”,内容为“鉴于我方与横河电机的正式协议没有签订下来,而光辉公司的技术资料已先前给我们。为此我公司承诺,如若协议签订下来,我一定与光辉公司周红梅一起合作,尚若不合作,我公司愿意承担技术转让费10万元。此收!(正式协议签订后,此代理协议作废)。”之后,双方在合作过程中产生矛盾,光辉公司于9月22日向法院起诉。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明斯克公司支付光辉公司人民币4万元,于2005年4月22日前履行。
二、案件受理费3510元,财产保全费1070元,合计4580元,由原告光辉公司负担2290元,被告明斯克公司负担2290元(原告光辉公司预交的本院不再退还,明斯克公司于2005年4月22日前支付给光辉公司)。
三、双方别无其他纠葛。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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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 判 长 朱??纯
代理审判员 柏宏忠 代理审判员 黄 炜 二○○五年四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蔡燕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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