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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嘉电子绝缘材料(昆山)有限公司与昆山九鼎彩印有限公司技术委托开发合同一案

[日期:2007-09-14] 来源:  作者: [字体: ]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05)苏中民三初字第0014号
原告景嘉电子绝缘材料(昆山)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景嘉公司),住所地昆山市周市镇新浦路28号。
法定代表人应夏荣,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章海兵,江苏苏州海联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薛丽琴,江苏苏州海联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昆山九鼎彩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九鼎公司),住所地昆山市玉山镇城北民营科技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方志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耀煌,该公司职员。
案由:技术委托开发合同
原告景嘉公司诉称:2004年5月19日,原被告签订《多媒体及网站制作委托合同》,合同约定的制作期为合同签订(收到预付款)后42天,合同还约定逾期30日,景嘉公司有权终止合同,九鼎公司应退还预付款,并不得索取任何其它费用。合同签订后,景嘉公司依约支付了40000元预付款,但九鼎公司至今没有交付工作成果。为此,请求法院判令九鼎公司返还预付款人民币400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九鼎公司辩称:按照合同约定,景嘉公司应当积极配合九鼎公司的制作工作,为九鼎公司提供制作所必需的文字、图片资料并配合拍摄,如因景嘉公司的原因造成的延误,由景嘉公司负责。由于景嘉公司未能配合,造成制作过程拖延。请求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经查,2004年5月19日,原被告签订《多媒体及网站制作委托合同》,约定九鼎公司为景嘉公司制作多媒体光盘及网站,制作期为合同签订(收到预付款)后42天。合同签订后,景嘉公司依约支付了40000元预付款。后由于双方在履行过程中出现纠葛,均同意合同不再履行。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九鼎公司支付景嘉公司人民币2万元,于2005年5月15日前履行。
二、案件受理费1610元,由原告景嘉公司负担805元,被告九鼎公司负担805元(原告景嘉公司预交的本院不再退还,九鼎公司于2005年5月15日前支付给景嘉公司)。
三、双方别无其他纠葛。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管祖彦
代理审判员 吴 宏
代理审判员 黄 炜


二○○五年四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眭 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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