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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广东星文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诉被告余建英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

[日期:2007-09-14] 来源:  作者: [字体: ]
浙 江 省 杭 州 市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05)杭民三初字第108号
原告广东星文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广源中路松柏东街13号鸿丰商贸城302-303房。
法定代表人赵淑祥,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康一丰、欧永键(特别授权代理),广东经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余建英,杭州萧山城厢龙飞音像制品店业主。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东星文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诉被告余建英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广东星文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于2005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东星文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东星文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232元,减半收取616元,由原告广东星文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张 政
审 判 员 梁京鲁
审 判 员 张莉军


二○○五年四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张天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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