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察中外历史上赋税征课与王朝兴亡、更替的关系,不乏恶税殃民、苛征误国的事例。如秦朝的“二十倍于古”、“收泰半之赋”致其二世而亡;亚当·斯密曾在其1776年出版的《国富论》中批评当时法国征收“人头税”时的苛酷,与此相映衬,“在1789年法国大革命期间,所有的收税官都被判处叛国罪并施以绞刑。”从某种意义上讲,研究恶税的产生原因,并极力避免在当前的税制设计的税收管理中出现“恶税”,对于建立公平合理、良性运转的税收体制具有警示意义。
所谓“恶税”,是指那些性质恶劣,百姓憎恨,祸国殃民的税种。钩沉史例,我们可以为其归纳出如下标准:
1、 这种税是不公平的。厚此薄彼的税收往往遭到人们的唾弃。美国内战的诱因之一墨瑞尔关税是美国历史上最重的关税,它在进口价格的基础上加价47%。因为以农业为主的南部地区对进口商品的需求大于以工业品为主的北方,征收的绝大多数的关税被用于北方的需求和项目上,因此,这项关税极大地损伤了南方人的利益而使北方受益。人们因此称之为“憎恶关税”。
2、 这种税提供了许多可供征税人利用的制度性漏洞,经由征税人的手而变得苛重繁杂。民国时期,屠宰、宴席诸如实行“包税制”,为包税者提供了滥征饱私的绝好机会,一时之间民怨沸腾。
3、 这种税的出台程序是“强奸民意”的。出于国家甚至地方的某种特别需要,加征杂课是中国历史上的常事。这种加征往往缺乏必要的规范程序,执行也较为混乱,百姓为之叫苦。所以在中国,有“加税不如去积弊”之说。
4、 这种税过度侵蚀了资本,大大制约了经济发展,使国家竞争力大大减弱。以中国历史上千夫所指的恶税——厘金税为例。这种本意为值百抽一(1%)的商税,在关卡林立和各行其是的税收管理背景下,实际税负可能达到20%以上。而且,此税只征华商,大大便利了外国商品的倾销,使国货在竞争中处于极其不利的地位。
5、 这种税用途反动。如厘金税最初是为了镇压太平天国起义,后来大部分用于自由挥霍。于国于民,有百害而无一利,是典型的恶税。
6、 这种税在纳税人、管税人、用税人三方都遭到了反对。出于税收征纳之间在利益上此消彼长的一般规律,仅凭纳税人反感还不能确认其为恶税。在某些特别情况下,一项税种居然遭到涉税主体链条上三方面的讨厌即纳税人叫苦——税负太重、管理人困惑——不易操作、用税人不满——不敷支用,则此税显然存在设计上的弊端。
7、 这种税是不合时宜的。不同地区有着不同的社会文化积淀,强使他处成功的税收移至此处,有时会遭到意想不到的阻碍。
8、这种税迎合了人们心中的贪欲而防不胜防,人为增加税收征收成本而难以控制愈演愈烈的税收违法行为。
从另一个角度而论,悖离税收运行规律,悖离前人归纳的税收原则,悖离税制设计的现实环境,悖离特定税收相对于纳税人心理的、经济的承受底限,悖离征税的伦理限制、悖离一国的国情而肆意设置、引进的税收,都有可能成为“恶税”。
除了以上的学理性标准,对于纳税人而言有一个更为感性的价值评价,那就是恶税即重税。虽然按照法理而言“恶税亦税”,但经验观察和实证研究都告诉我们:恶税下的税收遵从度极低。这诚然是纳税人的本能反应,上升到理性高度,人们更倾向于认为:抵制和反抗恶税是符合道义的行为。
恶税的免除,核心的要求是尊重税制设计的适应性原则,尊重设计税制所必须充分考虑的各种界限,尊重拟设税制与现代环境的匹配,主要包括与社会文化环境的匹配、与当前税收征管能力的匹配、与纳税人心理和经济承受能力的匹配。
要使一国税制最大程度地为纳税人和社会环境所认可,避免恶税的发生是必须考虑的一个方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