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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中凯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诉林琼邻接权纠纷一案

[日期:2007-11-07] 来源:  作者: [字体: ]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05)穗中法民三知初字第53号
原告:广东中凯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机场路118-122号广东音像城三楼3号。
法定代表人:郭岳洲,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康一丰,广东经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晓君,广东经国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林琼,女,汉族,1972年3月20日出生,住所地:广州市东山区农林街三育路12号304房。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东中凯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林琼邻接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广东中凯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认为由于其在起诉前向广州市公安局人口信息中心查询的林琼的有关个人身份情况有误,住所地在广州市东山区农林街三育路12号304房的林琼不是本案原告要起诉的经营地在广州市芳村区茶滘商业街悦成路东临4-5号铺的业主林琼,故于2005年3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和《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东中凯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0元(已减半计),由原告广东中凯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彭新强
审 判 员 陈伟民
代理审判员 谢 平


二○○五年四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唐向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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