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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周法治热点(2007年11月19日-11月25日)

[日期:2008-01-07] 来源:中国法院网  作者:沈双武 李富金 [字体: ]

■陕西志丹县4名干部传播辱骂领导短信被免职

  近日,陕西志丹县数人因一条短信被处分,其中4名科级干部被免职。据称,10月中旬,在志丹县城流传一条手机短信,该短信有辱骂政府机关领导干部内容。公安机关调查后发现,李某、孙某编发并传播此条手机短信,捏造事实诽谤他人,该短信流传后,严重地损害了他人的人格和名誉,已触犯《刑法》,涉嫌诽谤罪,被依法逮捕;另有刘某被刑事拘留。

■新华人寿原董事长关国亮案被移送司法机关  

  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原董事长关国亮涉嫌违法犯罪问题近日已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目前公安机关已对关国亮立案侦查。新华人寿是由关国亮一手创立、于1996年8月开业的一家全国性股份制保险公司。2006年,反映新华人寿资金运用违规的事实开始浮出水面。2006年9月23日,保监会正式派出检查组,对新华人寿违法违规经营问题进行检查,同年12月底,保监会免除了关国亮的董事长职务。

■全国人大法工委就修改道交法征求部分居民意见

  为进一步修改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近日召开座谈会,专门听取了部分居民的意见。有居民提出,如果行人违章,司机没有责任,还让司机赔偿,就不容易使行人养成遵守交通规则的良好习惯。也有居民表示,行人与机动车相比属于弱势群体,就算机动车一方没有错,也应当承担一些赔偿责任以体现人性化。

■“佛山灭门案”被告人被判死缓

 

  11月21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在佛山市公开宣判“佛山灭门案”:被告人黄文义犯罪时处于待分类的精神病性障碍疾病期,属于限制责任能力人,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黄文义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一审判决,定罪准确,量刑适当,依法核准黄文义死刑,缓期二年执行。2006年12月28日凌晨2时许,黄文义因琐事与妻子蔡秋奕发生争吵连杀6人。

■2007年国家司法考试分数线公布

  2007年国家司法考试成绩于11月22日公布,十五名违法违纪人员,均作出出严肃处理。全国合格分数线为360分;符合《国家司法考试放宽报名学历条件地方名单》中所规定地方的应试人员,合格分数线放宽为320分;考虑到西藏自治区自然环境的特殊性和法律人才短缺的实际情况,西藏自治区的合格分数线放宽为290分。

■中央组织部人事部印发《公务员录用规定(试行)》

  日前,中央组织部、人事部印发《公务员录用规定(试行)》。《规定》以公务员法为依据,吸收十多年来各地各部门考录工作的实践经验,对公务员录用的原则、报考条件、招考程序和方法以及纪律与监督等做出了全面规定,共九章三十九条。规定要求公务员主管部门和招录机关不得设置与职位要求无关的报考资格条件,对基层工作经历的要求有所降低。

■周永康强调加强宪法和法律实施

 

  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周永康近日强调,各级政法机关要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加强宪法和法律实施,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加强政法队伍建设,努力提高执法和司法水平,增强维护国家安全、打击预防犯罪、化解矛盾纠纷、加强社会管理、维护公平正义、促进改革发展的意识和能力,为实现党的十七大确定的奋斗目标和工作任务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和法治环境。

■江西兴国县看守所“10·30”脱逃人员全部归案  

 

  经过警方的合力追捕,11月22日22时,从江西兴国县看守所脱逃的最后一名在押人员马志强在河南焦作被擒获。至此,兴国县看守所“10·30”案件8名脱逃人员被全部缉捕归案。10月30日凌晨,兴国县看守所发生一起8名在押人员逃脱的事故,警方全力展开抓捕。

■丈夫拒签手术致妻儿双亡引发争议  

  11月21日,北京朝阳医院京西分院一名孕妇因难产被丈夫送进医院,但其同来的丈夫肖志军拒绝在医院的剖腹产手术上面签字,医院请示上级领导得到的指示为:如果家属不签字,不得进行手术。在抢救了3个小时后,医生宣布孕妇抢救无效死亡。保障患者家属的知情权是否要以牺牲生命权为代价,引发广泛关注。

■肖扬提出人民法院司法改革四项基本任务

    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扬在11月23日阐述了人民法院司法改革的基本任务:一是优化司法职权配置,解决好法院系统内部权力结构问题。二是加强保障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的制度建设,解决好法院如何公正司法的问题。三是完善制约监督机制,解决好法院如何运转和管理的问题。四是建设高素质的法官队伍,解决好法官的组织配置和司法作风问题。

■今年判处死缓人数首超立即执行人数  

  最高人民法院今年1月1日统一行使死刑核准权以来进展顺利,实现了平稳过渡,有力地保障了人权。今年判处死缓的人数,多年来第一次超过了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人数。对可杀可不杀的一律不杀,可不立即执行的一律不立即执行,确保死刑立即执行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性质极其恶劣、社会危害性极大的刑事犯罪分子,使死刑立即执行的刑事被告人人数逐步减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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