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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管执法“先天不足”代表呼吁制定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法

[日期:2008-03-15] 来源:法制日报  作者:王晓雁 [字体: ]

沈长富代表语:


全国至今没有一部专门针对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的独立法律出台,城管执法“先天不足”。


城管长期“借法执法”,执法主体混乱,执法程序比较随意,执法出现利益化趋势,执法人员素质相对低下。


地方性法规规章的不明确、不具体,给有关各部门留下随意扩大职权范围以及相互推诿、扯皮的空间。


暴力执法、野蛮执法、打死打伤小贩……近年来,有关城管执法的负面新闻,一直都是不绝于耳,以致于在许多人眼里,城管和本来的“城市保姆”定位相差甚远———有位网友在BBS上发帖说,城管“素质低下,动辄就使用暴力,简直是面目可憎”!


“城管执法之所以出现种种不规范,少数甚至给群众带来严重伤痛,其根源在于城管执法的法律地位不明确。”在此次两会上,全国人大代表、中国移动通信集团重庆有限公司董事长沈长富的一份议案,得到了许多代表们的一致认同。沈长富认为,为保障千家万户的切身利益、生活秩序和安全,应尽快制定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法。


城管执法“先天不足”


事实上,从1997年,我国第一个综合执法试点建立到现在,全国至今没有一部专门针对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的独立法律出台。根源上的“先天不足”,导致城管工作没有一套科学的工作评价体系,城管长期“借法执法”,执法主体混乱,执法程序比较随意,执法出现利益化趋势,执法人员素质相对低下……“公务化暴力”、“暴力执法”、“暴力抗法”等字眼频频见诸报端,城市管理面临着诸多难题。


目前,城管执法机构主要依据地方政府组织法的相关规定,城管执法的权力、职责主要借助行政处罚法的规定来实施。根据行政处罚法规定,城管只有对“物”的处理权,而没有对人身进行限制的权力;其执法方式,也主要是罚款和没收财物。


“但正是这种‘借法执法’,造成了大量的弊端。”沈长富代表指出,由于没有规定没收的物品该如何处理,工作中的各种情况也没有相应法律法规来规范,城管执法的职权范围也可以随意扩大。


地方性规章“乱打架”


由于缺乏专门针对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的法律规范,全国各地纷纷根据自己的情况制订了一系列执法文件。据国务院法制办的最新数据显示,在拥有地方立法权的80个地方政府中,已有38个为城管执法专门立法,占47.5%,除刚刚通过实施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办法的北京外,还有上海、天津、安徽、广西南宁、山东青岛等省市。


“但我们要看到,采取了地方立法模式对城市管理进行规制的城市,毕竟为数不多;而且因为各地立法不一,有关城管执法的主体、职责以及执法范围等本来应当统一的标准,现在也参差不齐,很容易滋生矛盾,出现城管执法难问题。”沈长富认为,地方性法规规章的不明确、不具体,很可能在实际工作中,给有关各部门留下相互推诿、扯皮的空间。


城管管理体制应法制化


结合此次温总理的政府工作报告,沈长富代表指出,为加快转变政府职能,实现“服务型政府”这个目标,制定一部全国性的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法已是迫在眉睫,只有这部法律出台,才能有效指导全国城管执法人员的行为,结束各地城管执法“各吹各的号,各唱各的调”的局面,从而促使城管管理体制早日步入法制化。


“城管执法的法律性质、权限范围、程序都应该在法律中明确。”沈长富代表认为,该法律中的一个“重头戏”,就是要明确对城管执法的监督,对于一些重大、疑难问题,城管人员必须事前履行相应的审批手续,得到许可后方可采取行动措施;还有一个“事后监督”,就是指在执法人员违法执法时,相关利害关系人可以提出申诉或起诉,要求及时更正,以保证社会成员的合法利益不受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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