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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日报:谢有明担任杨佳辩护人让人不放心

[日期:2008-07-31] 来源:检察日报  作者:吴杭民 [字体: ]

    据7月20日《新快报》报道,上海市律师协会19日表示,闸北袭警案被告人杨佳已聘请上海名江

律师事务所谢有明、谢晋两位律师担任法院审判阶段的辩护人。
  
  说实在话,在杨佳案之前,媒体和民众似乎都未曾听闻上海名江律师事务所谢有明律师的大名,但在

袭警案案发后,谢有明律师一时成了新闻人物,但其新闻效应,更多的是来自于对他介入此案的争议和质

疑:《杨佳袭警案,请谢有明律师走开》、《请律师谢有明回避杨佳案》等媒体的评论标题,观点已鲜明

无比。法律界人士王琳先生更是疾呼:谢有明律师,你不是编外公诉人!
  
  综合媒体的质疑,民众的担心主要有两点,一是:杨佳袭击的是闸北公安分局,而谢律师是闸北分局

所在政府——闸北区政府的法律顾问,“你会不会一边看着老板的脸色,老板的酬金,一边又为杨佳作罪

轻或无罪之类的辩护,脚踏两只船,你能走好平衡木?”更为不妥的是,谢律师见了杨佳后,又对媒体发

表了不少明显不利于杨佳的信息,说杨佳在作案前做了充分准备,在作案当天早上他还以5个包子作为早

餐;甚至客串审判委员会——“像杨佳犯罪情节这么严重的,一般来说,在量刑上几乎没什么疑问,不出

意外的话,估计是死刑。”
  
  现在看来,这些民意都成了一些人的耳边风,你说你的,我干我的,谢律师照样成了杨佳的辩护人。

《律师法》、《律师执业行为规范(试行)》难道都是摆设吗?
  
  《律师执业行为规范(试行)》第五节“利益冲突和回避”中明确规定:“利益冲突是指同一律师事

务所代理的委托事项与该所其他委托事项的委托人之间有利益上的冲突,继续代理会直接影响到相关委托

人的利益的情形。”“在接受委托之前,律师及其所属律师事务所应当进行利益冲突查证。只有在委托人

之间没有利益冲突的情况下才可以建立委托代理关系。”
  
  而《律师法》第五十条是这样规定的:“律师事务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

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视其情节给予警告、停业整顿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的处罚,可以处十万元以下

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特别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

吊销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五)违反规定接受有利益冲突的案件的。”
  
  杨佳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要求律师在场,有关部门指派谢有明、谢晋两位律师赶到现场,为其

提供法律咨询。或许正是这个过程中的表现,赢得了杨佳的信任。然而,谢有明闸北区政府的法律顾问的

身份,杨佳未必知晓,此时,谢有明应该主动向其说明;即使杨佳得到上述信息后仍坚持让其担任辩护人

,按照有关规定,谢律师也该坚辞不受。
  
  遗憾的是,谢有明还是当上辩护律师。于是,悬念变成:谁有责任叫停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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