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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情权、表达权为舆论监督保驾护航

[日期:2008-09-01] 来源:中国发展简报  作者:董天策 [字体: ]

    作为民主政治的产物,舆论监督是公民通过新|媒体依法对国家机关、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事业组织和个人活动的合法性、合理性进行的了解和评论,是实现言论自由权利的重要手段,是人民群众参政议政的一种形式,更是实现民主权利的有效手段。随着现代传媒业的迅猛发展,舆论监督的作用日益突出。在许多国家,舆论监督已成为一种跨地区、跨空间、无处不在的有效监督手段,成为反映民情民意的“晴雨表”,监控公共权力运作的“电子眼”,捍卫公共利益的“守望者”,预警社会腐败的“警报器”。
    然而,由于种种原因,当代中国的舆论监督总体上还处于比较艰难的境地。曾有人概括了舆论监督的“四难”采访难、取材难、获得有关部门和单位的支持难、解决问题难。千难万难,难就难在被监督者从地方和本位的利益出发,对舆论监督处处设置障碍,甚至采取暴力手段。为什么我国的舆论监督一方面受到党和国家的高度重视、人民群众的喜爱和支持,一方面又困难重重、步履维艰?主要是缺乏相应的制度支持。尽管新中国建立之初中共中央就提出“在一切公开的场合,在人民群众中,特别在报纸刊物上展开对于我们工作中的一切错误和缺点的批评与自我批评”,并在上世纪50年代初开展过有声有色的舆论监督,然而,这样的批评与自我批评并未纳入法制化轨道,也没有成为新闻媒体的内在需求。相反,长期以来奉行“正面宣传为主”,不仅弱化了媒体开展舆论监督的内在冲动,而且为不少人压制舆论监督提供了冠冕堂皇的理由。于是,“报喜不报忧”、“捂盖子”成了“常态”。国务院新闻办副主任王国庆在作客央视《新闻会客厅》时说,地方新闻发言人有这样的说法:现在发生在一些地方的所谓不好的事情,90%都能“捂住”,只有10%倒霉的给披露出来了——90%都能“捂住”,难道不正是最生动的注解吗?

    舆论监督是这样一个过程:首先是新闻媒体把被监督对象的情况传递给作为监督者的人民群众,人民群众从而对被监督对象的所作所为进行判断与评价,形成舆论,再通过新闻媒体传播出来,形成舆论压力,达到监督目的。由此可见,舆论监督要顺利进行,就必须首先向公民全面、及时、客观地提供各种信息。只有公民知情并能自由表达,才谈得上舆论监督。

    知情权本意是指民众享有通过新闻媒介了解政府工作情况的法定权利。20世纪50年代以来,知情权逐渐被理解为一种广泛的社会权利和个人权利,即公民有了解社会活动的权利,包括对国家事务、社会事务和其他事务的了解。公民不知情,舆论监督就成为一句空话,但仅有知情权是远远不够的,舆论监督之所以能发挥作用,是因为“舆论”是一种无形的社会力量,而舆论的形成是公民自由表达的结果。

    表达权是指公民依法享有的以各种形式发表、传递自己的意见、主张、观点,参政议政,而不受他人或组织的非法干涉、限制以及侵犯的基本权利。知情权与表达权同样是舆论监督的必要条件。只有保障公民的知情权与表达权,才能为舆论监督提供法制化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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