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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联合执法队”“行政处罚”案的律师意见信

[日期:2000-11-10] 来源:  作者: [字体: ]

 1、可告知被处罚的网吧经营者,于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直接起诉的期限已过)。

 2、律师可以代理进行“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赔偿”,以及“行政诉讼”(法眼注:复议不服后仍可行政诉讼至法院)。

 3、可由被处罚的人集体提出“行政复议”和“诉讼”,并推举其中的三人左右任代表人,进行“集体团复议”及“诉讼”,便于集中意见和协商立场。

 4、前述“代表人”可由不服被处罚人自行召集牵头,也可由某损失最大的经营者会同他人牵头,及律师协助牵头等方式,便于集中力量,扩大影响,有力监督政府机关依法行政,揭露“执法”外衣内的腐败。

 律师:林健、严峰。

背景资料:“不罚款,这么多人谁来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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