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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李文和案看美国的诉辩交易

[日期:2000-11-12] 来源:本站投稿热线  作者:王琳 [字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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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治论坛 从李文和案看美国的诉辩交易 ●

王 琳 (版权作品,如欲转载,请与作者本人或本站联系)

    美国华裔科学家李文和在被控泄漏核武机密而被囚禁9个月后,终于在美国当地时间9月13日获得释放。经美国地方法院法官詹姆士·帕克裁决,李文和与检方达成认罪协议后得以恢复自由身。在这份协议中,李文和承认犯了一项重罪,也即将核武机密下载至洛斯阿拉摩斯实验室的某部不合安全规定的电脑里。这其中的法律依据就是美国刑事诉讼中的诉辩交易制度。

    作为美国刑事诉讼制度的“特产”之一,诉辩交易是指检察官与被告人或者辩护律师经过谈判和讨价还价来达成由被告人认罪以换取较轻定罪或刑罚的协议。此协议一经法官批准即产生定罪效力,法院一般也不再对该案进行实质性审判。因其主要发生在审判庭的走廊过道里,故又有人将之戏称为“走廊交易”。诉辩交易制度的盛行,其直接理由在于,一是为了在起诉中能够获得该被告人的合作;二是为了避免在有罪证据不够充分的情况下检方败诉的危险。

    诉辩交易在美国国内亦毁誉不一,有的美国学者甚至批评诉辩交易是将“正义与自由”当作了“交易的对象”。的确,作为大多数现实的美国人来说,一旦成为被告,即便他没有罪,他也多半会选择接受检方“诉辩交易”的提议,因为美国人相信这种“含冤”后的自由会比被关在监狱里以失去自由之身来等待“沉冤昭雪”要好得多。显而易见,诉辩交易损害了司法的公正性和法律的严肃性,具有明显的实用主义色彩。对于社会公众和受害人来说,这种通过检察官和被告方的讨价还价来决定被告人的罪名及刑罚的做法更是有失公正。

    但在美国司法实践中,诉辩交易的好处却是有目共睹的。美国每年平均有约95%的刑事案件都是经过诉辩交易来结案的。这一惊人的数字就是最好的明证。具体说来,就检方而言,诉辩交易可以减少其工作量并避免其在法庭上败诉的危险,而且能减少司法成本、节约诉讼资源,减轻整个刑事司法系统的工作负担。对被告方来说,诉辩交易则可以使被告逃避较重的刑罚和长时间的羁押和审判。

    近年来,诉辩交易制度也引起了我国司法理论界和实务界的广泛关注,并引发了激烈的争论。持否定观者认为,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司法制度是人民民主专政的重要体现,必须保证判决的公正和正义,不能因片面地追求效率而影响公正,更不能允许检察机关代表国家去与刑事被告人私下交易。而笔者认为,古今中外,公正从来都不是一个抽象的概念。理想主义的公正观并不能成为排斥诉辩交易制度的理由。我国虽无诉辩交易制度的存在,在一些法律规定及刑事政策中(如“坦白从宽,抗拒从严”)却不凡诉辩交易的影子。效率与公正一样同被视为司法价值的体现。片面追求效率固不足取,而片面追求公正亦只能导致“迟来的正义等于无正义”的后果。因此,在我国合理改造诉辩交易使之能为我所用极其必要。其主要理由在于:

    其一,合理借鉴诉辩交易制度,将为解决目前普遍存在的超期羁押现象提供一个有效的良方。超期羁押现象困扰司法实务界已久,虽有中央文件和最高司法机关的三令五申,一直得不到妥善解决。这一现象不仅严重侵犯犯罪嫌疑人的人身权利,亦大大增加了司法成本,成为司法不公的另一类表现形式。而依我国司法机关的人力、物力现状,如不从制度上加以改革,超期羁押的固疾断难杜决。

    其二,适当运用诉辩交易制度,可以更公正、经济地解决好疑难案件的定罪量刑。不少刑事罪案或由于司法机关时间、经费有限造成诉讼的拖延,或因侦查机关无法收集足够的证据,导致确实有罪的被告人侥幸过关得不到应有惩处。我国修订后刑事诉讼法已确立了“疑罪从无”原则,检察机关对证据不足的刑事案件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即使提交审判,法院也只能依据现行法律作出无罪判决。若依诉辩交易制度与被告人达成认罪协议,虽然是对该被告人作了较轻的处罚,但比“无罪释放”必竟要公正和严厉得多。

    其三,科学改造诉辩交易制度,可以避免我国司法实践中一再出现的“坦白从宽,牢底坐穿”的尴尬。由于缺乏相应的制度设计与法律规定,我国沿用已久的“坦白从宽”的刑事政策似乎总摆脱不了“牢底坐穿”的结局,而因“抗拒”本该“从严”的却总能“回家过年”。

    此外,诉辩交易制度的实行还将使犯罪嫌疑人的口供较易取得,从而将很大程度上减少司法实践中刑讯逼供的发生率。应加以说明的是,由于我国在法律渊源和司法制度设计上都与美国存在很大的差异,全盘照搬美国的“诉辩交易”制度并非笔者所赞同。一些学者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及司法实践,提出了“量刑折扣”的设想,为我们合理改造诉辩交易制度提供了有益的参考。

 570125 海南省海口市人民检察院反贪局

 王 琳(诉讼法学硕士) TEL:0898-8530902,8531283 00.1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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