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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校教授强奸抢劫女网友被判16年

[日期:2004-06-03] 来源:中国法院网  作者:陈涛 [字体: ]

   6月2日,多次强奸、抢劫女网友的北京某高校教授王某,被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16年。

    检察院指控,2003年7、8月间,被告人王某用带有“博士”、“教授”字样的网名在新浪网“紫禁城之颠”栏目进行网上聊天,并慌称能帮助辅导研究生复习考试,与多名女网友相识。王某自称真名叫“李涛”或者“王进”。2003年7月22日12时许,被告人王某以约网友见面为名,将25岁的王某约至北京市海淀区香山植物园,强行与之发生性关系。同年7月26日15时许,被告人王某以同样方式将19岁查某约至同一地点,强行与之发生性关系,并以言语相威胁,抢走查某手机1部,价值人民币1425元。同年8月12日16时许,被告人王某以同样方式将20岁的崔某约至同一地点,强行与之发生性关系,并以言语相威胁,抢走崔某手机1部,价值人民币502元。2003年8月20日,被告人王勤被抓获归案

    针对检察院的指控,王某及其辩护人均作出无罪辩护,认为其犯有强奸和抢劫罪的证据不足。受害人是主动随同王某走进案发地,未对强奸行为进行反抗,因此不能认定为强奸。而且王某也没有抢劫的行为,而只是借机骗走事主的手机,事主失身后又被骗,产生仇恨的心理,故报案称自己被抢劫、强奸。

    针对王某及其辩护人的辩护,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本案的证据,被害人在陈述中均提到王某将她们带入僻静地带,对她们使用掐脖子、按在地下等暴力手段,并以“掐死”的言语相威胁,致使被害人不敢反抗后实施了强奸行为。两名被害人陈述的过程和细节相似,并与王某自身的口供能够相互印证,且被害人的报案材料记录也与上述情况相一致,又有公安机关所作的生物物证鉴定书相佐证,足以证实王某对查某和崔某实施了强奸的行为。且被害人均在事发后立即报案,在场证人亦能证明被害人当时情绪激动和哭泣的非正常状态,均能够证明其受到非法侵害的事实。故王某及其辩护人关于王某的行为不构成强奸的辩护不能成立。

    同时被告人王某虽然没有直接使用暴力抢走被害人的手机,但其在以暴力和言语威胁将被害人强奸后,向她们索要手机,被害人处于当时的情形下,将手机交给王某绝非自愿,也不存在被骗的问题。并且王某在得到手机后迅速离开犯罪现场,将抢得的手机中手机卡扔掉,并将其中一部手机交给自己的妻子使用,将另一部丢弃,可见其有抢劫的故意。

    海淀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的行为已构成强奸罪、抢劫罪,依法判处被告人王某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六年,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剥夺政治权利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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