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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学法用法干什么?

[日期:2000-11-28] 来源:投稿热线  作者: 冷 剑 [字体: ]

 依法治国的成败,很大程度取决于公务员的法律素质。对于这个问题,有关部门已经意识到了,于是出台了规定:“公务员自学法律知识的时间每年不得少于40学时,并要定期检查,列入年度考核的内容。” 现时中国公务员的法律素质高下,大家眼见自明,不用我来多嘴。

有关部门所以出台要求公务员学法的规定,当然是认为公务员的法律知识有欠缺,需要补课。我以为,对公务员阶层进行法律知识补课十分必要,要大补,甚至是“恶补”。只不过,除了补习法律知识之外,更重要的怕是还要补上如何运用法律来维护正义,维护公平,维护秩序这门基础课。否则,其学法用法的结果可能与有关部门的初衷背道而驰。君若不信,试举二例佐证。 例一:广西田林县广播电视局原局长黄华雄长期包养暗娼供自己嫖宿,为了逃避法纪制裁,自命聪明过人的黄华雄要求召开听证会,并在听证会前紧急行动,与妻子离婚,闪电般地与暗娼结为夫妻(见10月31日《云南日报》)。 例二:大连市民杨殿庆,因给大连广播电台“市民心声”节目拨打热线电话,反映物价处罚问题,言及一位市长前任秘书(仅言姓及官职)干预了物价处理决定。这位秘书遂把杨告上法庭。今年5月,判决下达,法庭认为:杨“将所谓听说的事情未经核实,直接通过新闻媒体进行传播,造成不良后果,其行为已构成侵害原告名誉权。”判决杨殿庆赔偿原告精神损失费6000元(见FM365网站11月7日签约评论)。

要讲这两位公务员不懂法,那是胡说。例一中黄局长的举动,以我做律师的专业角度来看,也可谓颇具“专业水准”。因身份关系的改变而导致法律后果改变,在法律上是常有的。刑法领域中的强奸关系演化为通奸关系乃至配偶关系,最初的强奸行为不以强奸罪论处,可以说是个典型。黄局长在听证会的辩解理由也是:覃某(三陪女)与其发生关系时没有向他要钱,不存在金钱交易,所以不是卖淫嫖娼。他们在一起是因为感情方面有了很快的发展,而且已结为合法夫妻,更证明了这一点。可惜,黄局长的辩解最终未能被公安机关接受,而且对其进行了加重处罚。对于这个加重处罚的决定,黄局长是否提起了行政诉讼,未见报道。如果提起,也许会有一个新的结果。

至于例二中的那位秘书,若从法律上看,也没什么超越法律之处,甚至可说是依法处理公务员与百姓纠纷的典范。这位仁兄除了弄到6000元之外,说不定机关年终总结还能弄个表扬呢。 行文至此,连我自己也产生了一种困惑,这两位公务员的行为既符合法律的规定,但又确实为社会正义、公平、秩序所不容,难道我们的法律就是这样的吗?冷静思索,感到,问题的根源固然有法律规定方面的欠缺,但更主要的是这两位公务员一开始就没有把法律知识用于维护公平、正义,而且运用法律知识掩饰、推卸自己的腐败行径,其中,大连的那位秘书还以攻为守,杀一儆百,使众多的杨殿庆们今后有口不敢再开,有苦不敢再言。 有人说,法律对于公务员尤如交通规则对于司机,你只有遵守义务而没有违反的权利。此言有些道理,但不完全准确,至少在现在的中国不完全准确。因为司机是被动地遵守交通规则,并受着交警的监督,而公务员却是主动地运用法律,虽然也受着监督,但更多只是形式上的监督,实质性监督极少,所以,我们常常强调“自律”。

由于是“自律”,公务员们在运用法律的内心信念就显得更加重要了。倘若公务员学法用法的终极目的不是要用法律知识去处理公务,不是运用法律来维护社会正义、规范社会关系、稳定社会环境,而是用于维护自己的既得利益,那么他们所学到的法律知识就可能象例一、例二那样,成为其腐败行为的挡箭牌,欺负百姓的狼牙棒。我曾说过,如果法官不具备正义、良心的内心信念基础,其掌握的法律知识越多,对司法公正的损害越大。同理,如果公务员们学法用法的目的不纯,其学得越多,对社会的危害也就越大,学法用法就真有可能变成为“学法害法”了。我觉得,这绝不是危言耸听!

2000年11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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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非常的好   (梁超 ,11/09/2006 16:34:3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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