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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家庭暴力问题的成因及对策

[日期:2005-01-02] 来源:原创  作者:孙文建、赵燕荣 [字体: ]

 

         据北京日报报道:在中国2.7亿个家庭中,约有30%存在不同程度的家庭暴力,其中施暴者有九成为男性。尤其是近年来,因家庭暴力引发的婚姻、伤害甚至杀人案件已屡见不鲜,家庭暴力问题日益成为社会所关注的焦点,面对一幕幕因家庭暴力导致的惨剧,社会民众的反映由最初的震惊、愤怒转而理性地思考家庭暴力的产生根源、解决途径等问题。说家庭暴力有一定社会根源的看法并非空穴来风,它有一定的社会基础,它的解决需要社会各方面的倾力协作,笔者就家庭暴力的概念、形式、根源、解决途径等相关问题做些粗浅分析,提出自己的一家之言,希望起到抛砖引玉之功效。

  一、家庭暴力的概念、历史和现状。

        家庭暴力,是指发生在家庭内部,以暴力或非暴力等手段对家庭成员实施身体、精神、性等方面的伤害与摧残的各种行为。对于家庭暴力的形式包括殴打、罚跪、捆绑、拘禁等体罚形式,也包括威胁、恐吓、辱骂等精神虐待。从表现形式看,一般说来家庭暴力主要有三种表现形式,即身体暴力、精神暴力和性暴力。身体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精神暴力和性暴力是指通过暗示性的威胁、言语攻击、无端挑剔,或漠不关心对方、将语言交流降到最低限度、停止或敷衍性生活等隐性暴力行为,(又称冷暴力)它是对人的不尊重,这种暴力的实施其危害性较之身体暴力要严重得多。家庭暴力会进一步升化发展为虐待行为。

        家庭暴力大都是家庭中居于强势地位的成员对处于弱势地位的成员实施的,如丈夫对妻子、父母对子女、成年子女对父母等。如四川省叙永县农民何某拒绝承担赡养母亲的责任,经常无故殴打、辱骂其母,并将其赶出家门迫使其流浪在外。这就是一种常见的家庭暴力。以前受害者主要是妇女、儿童和老人,但随着社会的发展,男性也开始成为家庭暴力的受害者,并且由于受传统观念的影响,遭受暴力的男性羞于将事实公开,即使有勇气公开,也无法找到合适的部门寻求帮助。家庭暴力自身所具有的特点往往成为解决这一问题的主要障碍,家庭暴力只发生在家庭内部,具有相当的隐秘性,家庭以外的人员和组织难以及时透彻地了解事件的过程。家庭暴力给受害人的身心健康都带来了严重的危害,并威胁到家庭的稳定,更为严重的是由家庭暴力导致的刑事案件逐年上升,已成为影响社会稳定的一个重要因素。例如:贵州省的一位中年妇女自结婚10年以来几乎天天被丈夫殴打,其夫可以说是拿到什么就用什么打,甚至连孩子也不能幸免。结果被打得遍体鳞伤的她实在忍无可忍,用毒鼠强毒死了丈夫。

        我国首次出现“家庭暴力”这一概念是在《婚姻法》修正案第三条,该条规定“禁止家庭暴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对家庭暴力的范畴作了明确表述,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从这一规定看来,我国法律上对家庭暴力采取了严格界定,认可的主要是行为人以作为的方式实施的身体及精神暴力,侵犯的客体是家庭成员间的平等权利,同时也侵犯了受害人的人身权利。对于行为人以不作为方式实施的冷暴力等更为隐秘的行为暂时还没有认定。 

         二、造成家庭暴力不断发生的原因分析。

  第一,传统男权文化的影响是产生家庭暴力的重要原因。我国长期以来的文化基础是男性为中心本位文化,男女在家庭及社会结构中的地位极不平等。在过去男性有经济基础,有政治权力,女性则没有,无论是在家庭还是在社会都是男性决策,女性服从的格局,女性经常成为被交易、被牺牲的对象。我国古代封建礼教所宣扬的“三从”思想(在家从父,出嫁从夫,夫殁从子)更是其极端表现。斗转星移,时至今日,男权主义思想虽然已经有很大的削弱,但遗留的影响在很多地区依然存在。

        第二,家庭成员的经济和社会地位的差别。处于强势地位的成员在家庭生活中往往居于主导和支配地位,而处于弱势地位的成员往往在经济和生活上依赖于他们,一旦发生家庭矛盾,处于弱势地位的成员通常会成为发泄的对象,并且大都表现出逆来顺受。据某省妇联从1996年至2002年间对全省家庭暴力上访情况的调查显示,全省因家庭暴力上访的案件只占当年上访总量的0.7%,在调查中部份受害人表示家丑不可外扬。而这种软弱的反应使得施暴者无需为自己的行为承担任何责任。

        第三,随着社会的发展,工作和生活节奏不断加快,人们面临的压力越来越大,心理负担越来越沉重,长期积聚的压力需要得到彻底的发泄,一旦这种情绪被错误地带到家中,就很容易成为家庭暴力的导火索。

        第四,社会整体环境的影响。一方面,对酗酒、吸毒、重婚、包二奶等很容易引发家庭暴力的丑恶现象尚无有效的解决手段。另一方面,社会的宽容又进一步促进了家庭暴力的肆虐。家庭暴力长期来被视为家庭私事,在通常情况下,很少会有相关部门主动管理,尽管家庭暴力性质比社会上一般暴力恶劣,但它成了相关部门不管不问的真空地带。不予介入,或惩治过轻,实际上是对施暴者姑息纵容,失去了法律应有的震慑和预防作用。

         三、对我国现有家庭暴力处理机制的评价。

        我国对家庭暴力问题的处理大体已经形成了一定的法律保护体系和预防、制止及制裁机制。我国现在初步建立了以宪法为基础,包括民法通则、婚姻法、妇女权益保障法以及各种法律法规在内的法律体系。同时也形成了政府、法院、检察院、公安、妇联、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机关、社会团体、群众自治组织共同参与、互相协作的应对机制。在上述法律体系和应对机制的框架内,受暴者将有相应的求助手段,而施暴者将根据自己施暴的行为和后果承担不同的法律责任。客观地说,这些措施对于有效地预防和制裁家庭暴力有一定效果。        

        虽然我国对这一问题的处理形成了法律体系和应对机制,但仍存在一定的不足。我国现行法律针对家庭暴力虽有一些具体规定,但这些条款大都是从宏观上立论的,可以说是治标不治本,如《妇女权益保障法》中规定“禁止歧视、虐待、残害妇女”“妇女生命健康不受侵犯”等条文。在明确提到家庭暴力的《婚姻法》中也只是笼统的规定“禁止家庭暴力”,只有在最高院的司法解释中明确了家庭暴力的概念,并且所采用的是严格的界定标准。同时,现行法律规定对于家庭暴力缺乏具体的制裁办法,缺乏可操作性。执法的主体部门虽然多但不够明确,各个主体部门之间的执法还需进一步磨合。需要强调的是,我国法律着重于制裁造成后果的暴力行为,对于多发性的未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缺乏措施;着重于行为发生后的制裁,缺乏预防行为发生和制止行为继续的手段。这些不足的存在,使得受暴者在遭受家庭暴力时难以寻求有效的保护,即使通过相关部门解决,也只能解决一时的问题,毕竟家庭生活是长期的,而且暴力行为的发生又具有隐秘性和时间的不确定性,有些部门想管也有心无力,制裁手段的缺乏更让相关部门对施暴者有无计可施的感觉。

     四、应对家庭暴力的对策。 

        第一,家庭是社会元素的基础,古代就有修身、齐家、平国、治天下的说法。若家庭不稳定,何他谈安邦定国。于是,建立有效预防控制和制裁家庭暴力的法律体系是很有必要的。目前在《婚姻法(修正草案)》已将“禁止家庭暴力或以其他形式虐待家庭成员”写入总则,并辅之以相应的法律责任。这是我国第一次明确将家庭暴力的内容写入法律。近期需要的工作便是要完善相关法律中关于家庭暴力的内容,增强法律的可操作性和威慑力,长远目标是建立专门的反家庭暴力法,在法律中明确家庭暴力的定义、家庭暴力的救助机构和求助程序、制裁机构、施暴者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等内容,做到可操作性强,执法部门明确、各部门分工明确,让反家庭暴力真正做到有法可依。

         第二,增加社会对家庭暴力的重视程度,提倡全社会综合治理,构建整个社会防控和制裁家庭暴力的体系。将它纳入社会综合治理范畴,开展一个社会系统工程。全社会要从舆论、道德到法律、机制,从司法机关、社区、单位到家庭编织一个反家庭暴力之网。例如黑龙江省就把家庭暴力纳入110报警受案范围。要健全社会控制机制,防微杜渐。单位和社区要关心每一个可能发生家庭暴力的家庭,一有事件发生即妥善处理。执法机构要重视家庭暴力的处理,完善执法监督系统,把预防、制止和制裁家庭暴力视为自己份内事。报刊、电视、广播等传播媒体要加强宣传教育,将一些家庭暴力案件曝光,增加公众监督作用。加强妇联等社会团体的作用,使这些组织成为反家庭暴力基地。以期形成一个各部门协作、齐抓共管的社会网络。

  第三,援助和保护受害者是反对家庭暴力的重要措施。家庭暴力发生后一方面要制裁施暴者,另一方面要抚慰受害者。这是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居委会和村委会等基层组织及妇联等要重视给受暴者精神上的抚慰,及时解决他们的困难。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可以设立妇女庇护所、家庭事务裁判所、家庭暴力救助站等机构来达到这一目的。山东省就率先在全国建立了“家庭暴力援助中心”、“妇女庇护中心”等服务场所,为受害妇女真正撑起服务的保护伞。

    第四,作为受暴者,要树立自我保护意识和防暴抗暴意识。勇于拿起法律武器保护自己是消灭暴力的唯一出路。

         第五,以科学的理论武装人,以正确的舆论引导人,以高尚的精神塑造人,以优秀的作品鼓舞人。通过加强道德教育,提高全民素质,消除封建残余思想,通过各种教育活动形式加强国民的道德教育,提高社会道德水准,制止、减少直至消灭家庭暴力。

(本文参考了部份相关资料)

作者单位:四川省叙永县人民法院

电话:13330743895

邮编:646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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