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叙永县无业人员郭某因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被四川省叙永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处其拘役六个月并支付被害人医药费、鉴定费等各种费用25973.93元。
叙永县妇女黄某与被害人吕某解除同居关系后与被告郭某同居。案发当日,吕某至黄某处看望黄某,后吕某借故叫郭某回避。吕某在与黄某在谈话中产生分歧,与黄某发生抓扯。郭某外出回家后见状便在屋内找来木棒对吕某连打数棒,将吕某头部、手臂等多处打伤。后经叙永县人民医院诊断:吕某颅骨骨折、脑挫裂伤、右大骨中上段骨折、全身多处软组织挫伤。又经法医鉴定:吕某所受损伤程度为轻伤,伤残程度构成九级伤残。
郭某在开庭审理中对上述事实无异议并积极赔偿吕某部分经济损失,认罪态度较好,叙永县人民法院决定对其从轻处罚。并为保护公民身体健康不受侵犯,维护社会秩序,惩罚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通联:四川省叙永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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