阅读新闻

多媒体示证规则

[日期:2000-12-04] 来源:检察官俱乐部  作者:秋风无情 [字体: ]
[dvnews_page]如何规范多媒体示证——本人作了一个规则,请大家评
 --------------------------------------------------------------
 【秋风无情】 于 2000-12-4 12:14:41 加贴在 正义论坛 ↑
 多媒体示证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多媒体示证,是在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颁布实施以来,各地检察机关探索出来的新的庭审示证手段。使用多媒体,必须依法示证,起到快捷高效,解释证据的作用。第二条 多媒体示证可应用在公诉人出庭支持公诉的每一个庭审之中。
    第二章 证据的采集
    第三条 可采集的证据包括下列七种类型:
    1、物证、书证;
    2、证人证言;
    3、被害人陈述;
    4、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5、鉴定结论;
    6、勘验、检查笔录;
    7、视听资料。
    第四条 录制讯(询)问人录像时,画面中应明确显示讯问人为二人以上。(解释:依据《刑诉法》第91条之规定“讯问的时候,侦查人员不少于二人”。依据人民检察院实施《刑诉法》规则第140条之规定“询问证人,应当由侦查人员进行。询问的时候,侦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
     第五条 录制讯(询)问人录像时,应明确显示讯(询)问时间。(解释:依据《刑诉法》第92条之规定“传唤、拘传持续时间最长不得超过十二小时。”用以说明询问证人的合法性,以及对犯罪嫌疑人未采取强制措施时,讯问其的合法性。)
   第三章 编写多媒体示证程序第六条 多媒体演示程序在制作时,要确保证据的完整与清晰。
    第七条 书证要同书证说明一起编入多媒体示证程序中,明确书证的合法性。书证说明包括提供人签名,书证的来源说明及采集人签名。
    第八条 在法庭上出示的物证应当是原物,在原物不便搬运、不易保存或者依法返还被害人时,拍摄足以反映原形或者内容的照片。将照片编入多媒体示证程序之中。
    第九条 编排组合证据时,保持证据原貌。(解释:在应用多媒体示证程序时,可以使用相应的软件把说明同一观点的证据放在一个画面中显示,进行对比说明,加强说明的效果。)
    第十条 证据组合方式包括:笔录与笔录之间组合,笔录与实物之间组合,笔录与实物照片之间组合,鉴定结论与实物照片的组合等。
    第十一条 模拟演示程序,只能是客观实际的抽象表现手段,不得无中生有,故意渲染。(解释:使用三维动画制作软件,可以把与案件有关的情况动态的表现出来,加强说明的效果。这种程序称为模拟演示程序。)
    第十二条 对于证据的重点部分使用重点标识。(解释:对文字证据中的能表达观点的语句加上下划线等方法,进行着重指出。这种方法称为重点标识。)
    第十三条 出庭之前,制作的任何多媒体出示证据程序与主卷宗视为同等保密等级。第四章 证据的出示第十四条 多媒体示证系统要有以下几项功能:
    1、证据出示;
    2、实物展示;
    3、模拟演示;
    4、播放录像;
    5、播放录音;
    6、法律法规。
    第十五条 操作人员应是出庭公诉的检察员,助检员。
    第十六条 为应用多媒体示证,以上七种证据类型可划分为文字证据,视听资料,物证,物证照片四种出示类型。(解释:文字证据包括:书证,,鉴定结论,勘验、检查笔录;视听资料包括:视听资料证据,对证人、被害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录像录音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供述、被告人供述;物证即实物证据;物证照片即实物照片代替实物作为证据。)
    第十七条 文字证据可以使用庭前宣读录音来出示。
    第十八条 宣读录音人应为出庭公诉人,保证被告人的权利。第十九条 证据出示速度等同于阅读速度。
    第二十条 出示文字证据,要指明所宣读证据的位置,做到展示证据的明确性。
    第二十一条 出示文字证据,对于原大小不能显示清楚的,必须进行放大,作到证据展示准确,清晰。
    第二十二条 出示文字证据,每份证据必须展示完整。
    第二十三条 每份文字证据的出示,必须按照分页预览,单页显示,局部放大的顺序进行出示。
    第二十四条 实物证据的出示顺序为先全貌,再局部,最后显示特征部分。
    第二十五条 出示书证证据时,可以对照出示的书证进行说明。(解释:如身份证明等,不需全部宣读,只说明主要部分即可,其余部分由参与庭审人员自己观看。)
    第二十六条 节录宣读的证据,对于不宣读部分仍应出示,体现证据的完整性,可使用快速出示方法,显示概貌。
    第二十七条 视听资料可以节录播放。
    第二十八条 节录出示文字证据时,必须出示证据开头与证据结尾,体现证据的合法性。
    第二十九条 使用证据组合出示证据时,说明证据之间异同,做到结合准确,说明解释清楚。
    第三十条 使用模拟演示程序说明证据时,须对参与庭审人员解释清楚。
    第三十一条 模拟演示程序不是证据,是对证据的解释说明。
    第三十二条 多媒体示证系统在庭审中出示的范围包括:
     1、各种诉讼文书;
     2、七种类型证据;
    第三十三条 多媒体示证系统在庭审中不出示答辩提纲和公诉意见书。
    第三十四条 在法庭上的任何证据出示程序,不需送达法院。(解释:多媒体示证程序是对证据的展示和详细说明,即它是对证据的解释说明,自身不是证据,因此不需向法院送达。)
    第五章 庭审之后第三十五条 庭审之后,任何多媒体出示证据程序与副卷视为同等保密等级。
    第三十六条 结案之后,每个案件多媒体出示程序应存档。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本规则由审查起诉部门负责解释并修改。
    第三十八条 本规则自公布之日起在审查起诉部门试行。


阅读:
录入:

评论 】 【 推荐 】 【 打印
上一篇:从李文和案看美国的诉辩交易
下一篇:刑事证据学专家何家弘教授与网友谈刑事证据
相关新闻      
本文评论       全部评论
发表评论


点评: 字数
姓名:

  • 尊重网上道德,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各项有关法律法规
  • 承担一切因您的行为而直接或间接导致的民事或刑事法律责任
  • 本站管理人员有权保留或删除其管辖留言中的任意内容
  • 本站有权在网站内转载或引用您的评论
  • 参与本评论即表明您已经阅读并接受上述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