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类”多发性刑事案件浅析
叙永地处川南边陲,毗邻云、贵两省,属经济、文化发展滞后的国家级贫困地区。由于人文地域条件所致,一直以来,该县刑事案件均呈现发案多、案件种类多的“两多”趋势,其中尤以盗窃、抢劫、涉毒、故意伤害、寻衅滋事五类涉及公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管理秩序方面的多发性刑事案件为首。在2002年至2004年(截至每年6月30日)的案件统计中,盗窃、抢劫、涉毒、故意伤害和寻衅滋事五类案件之和与总的案件数和犯罪人数的百分比率均超过半数,通过数据分析和审判实践,现总结出“五类” 刑事案件多发的特征如下:
(一)盗窃、抢劫案件团伙性作案特征明显且呈上扬走势。自2002年始,团伙性作案逐年上升,犯罪参与人数也日渐增多。随着作案形式的演变,折射出此类案件在犯罪预谋性、严密性和组织性上的加强,一定程度上为侦查和审判带来新的课题和相应的难度。
(二)故意伤害、寻衅滋事案件行为手法多样化且大部分情节恶劣。复杂性、多样化因素正逐步渗透入传统、单一形式的故意伤害和寻衅滋事案件中,携带刀具、结伙伤害、聚众滋事、手段惨忍,后果严重(重伤或死亡)等几项重要量刑情节的表现日趋突兀,伤害、滋事作案人员犯罪手法向极端性倾斜的不良倾向正在蔓延。此类型犯罪涉及面宽,社会影响大,遗留问题多,社会治安秩序和公众的安全感为此大打折扣。
(三)毒品犯罪案件连年攀升,并逐渐向职业化、智能化发展。三年时间里,涉毒案件不断攀升,并由以往的单人作案开始向多人、多渠道、多工种作案转化,同时还大量诱发其他违法犯罪,严重地妨害了社会治安秩序,其犯罪活动的猖獗性每况日上。
(四)被处以重刑人员主要集中在“五类”案件中。 “五类”案件畸重量刑高频率的出现突出体现了其行为恶劣性和较大的社会危害性,在近三年的重刑人员比例中,“五类”犯罪人员所占比例年均最高率达到了81.3%。
以盗窃、抢劫为首的“五类”典型传统犯罪,在历经了屡次“严打”斗争之后,仍占据高发率之首,存在原因有:
(一)犯罪主体构成的一般性及客观行为实施的简便易行使案件的发生较为普遍。以盗、抢为首的“五类”多发性刑事案件,在犯罪主体构成要件上无特殊规定,均为一般主体,与很多职务类犯罪和经济类犯罪相比较,主体涵盖范围广,符合法律规定的犯罪人员更为宽泛。同时,在法律规定上,“五类”犯罪的客观行为简单易行,相对于智能化、技术化和组织预谋性较强的犯罪,“五类”案件不为年龄、文化程度等局限,犯罪手段相对单一,自然使得作案人员触犯此类罪刑的机率增高。
(二)作案动机多样,犯罪突发性强,可控性差是案件多发的又一诱因。动机的多样性往往导致案件的多发性,而其中“五类”案件较之其它案件诱因就更为繁多:好逸恶劳,想不劳而获;家庭贫困,为生活所逼;寻求刺激,结伙行劫;朋友义气,寻仇报复等等都是激发犯罪的动因。虽然原因不一而足,但却都极易引发行为的产生。此外“五类”案件的犯意往往一蹴而就,并非事前形成,某种因素的突然产生就可以导致临时犯意的萌生,带有很强的偶然性、不可预测性,可控性较差。
(三)经济发展滞后、人口流动量大也是案件多发性原因之一。经济发展的滞后使得游手好闲的人员增多;人口大量的流动使得社会不安定因素加大。因此,作案人员的目标一般锁定涉财、涉物,快捷易行且又便于抽身脱逃的犯罪。此时,盗窃、抢劫、涉毒等案件必定成为首选。
(四)地方群众对法律的漠视和观念的淡薄是案件多发的症结所在。由于叙永地区本身地理环境、经济发展和文化氛围的局限,群众的自身素质普遍偏低。特别是在山区和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的农民,由于其文化水平较低且又保守,不愿接受外来和新生事物,导致集中普法和普法的深入开展工作极难施行,使得大部分群众法律意识淡薄。此外部分无视国家法纪的社会成员在利益的追求上为达目的往往置法律于不顾,极易引起各类刑事案件的发生。
如何控制“五类”多发性刑事案件,有如下几点建议:
一要抓好立法和执法环节。(1)根据犯罪的严重程度及刑罚的轻重程度进行分类,明确表现重罪与轻罪之间的划分。(2)严格执法,掌握好量刑法定情节与酌定情节的尺度。(3)建立侦、诉、审协调统一的司法体系,减漏补缺,加大执法力度。
二是注重突出社会联动的特殊效能。(1)切实加强基层组织,特别是农村基层党组织、调解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依托其做好犯罪预防工作;(2)寻求、拓展法制宣传教育的有效形式,以直观、形象的手法开展工作,大力提升公民整体素质,从源头上扼制多发性案件的产生;(3)进一步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激发群众群防、群治主观能动性,形成控制案件多发的良好社会氛围;(4)司法部门要会同居委会、社区及相关单位的有关部门做好对违法犯罪人员的帮教转化工作,尽量杜绝再犯、累犯的滋生,切实挽救其灵魂和心灵。
作者单位:四川省叙永县人民法院
秦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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