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执政能力是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内容之一。法院的司法能力是党的整体执政能力的重要组成部份,是党的依法执政能力的重要体现。法院司法能力的强弱集中反映在裁判文书的制作质量上。制约裁判文书质量的主要因素是法官制作裁判文书的能力。笔者试图就此作些初浅探析。
一、什么是裁判文书制作能力
裁判文书制作能力是直接影响裁判文书制作质效、使裁判文书制作活动顺利完成的个性心理特征。裁判文书制作能力与裁判文书制作活动紧密相联,只有通过制作活动才能了解和发展法官的裁判文书制作能力。但是,并不是所有在制作活动中表现出来的心理特征都是裁判文书制作能力。只有那些直接影响裁判文书制作活动质效、使裁判文书制作活动的任务得以顺利完成的心理特征,才是能力。如谨慎、稳重、自信等心理特征,虽然同裁判文书能否顺利进行有一定关系,但它们并不是直接影响裁判文书制作活动的基本条件,因而不能称为裁判文书制作能力。思维的逻辑性、表达的准确性、说理的透彻性则是制作裁判文书不可缺少的。缺乏这些心理特征,就会影响裁判文书制作质效,就会使裁判文书制作活动不能顺利进行。制作裁判文书是一项复杂的活动,需要语言表达、分析归纳、逻辑思维、说法析理、开拓创新等多种能力的有机结合和共同参与。
二、裁判文书制作能力的现状
把握裁判文书制作能力的现状,需要借助裁判文书的质量来表现。一封反映本院裁判文书存在问题的当事人来信,拉开了本院的裁判文书质量评查。就随机抽取的400份裁判文书的评查结果表明:虽然裁判文书质量有所提高,反映法官制作裁判文书的能力有所增强,但也存在不少问题,暴露了法官制作裁判文书能力的缺陷。一是语言表达能力弱,错漏字、乱用标点符号达85处之多;表述不准、词不达意的有43处;用语含糊其辞、模棱两可的有36处;语言运用违反语法,不合逻辑的有52处,如被告人李某于某日晚看到一名1974年3月7日出生的被害人王某,即生奸淫之念。行文不通俗、不简洁的有26处。这些表象所蕴含的法官在语言表达上的能力缺陷,给裁判文书造成了质量瑕疵,影响了裁判文书的外在形象。二是分析归纳能力弱,不能准确区分当事人诉争的法律关系,把本应是这种法律关系界定为那种法律关系。这在评查中发现了5处。如把被继承人死亡后出现的家庭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认定为继承纠纷,就是未能区分当事人诉争的法律关系造成的;不能准确完整地概括原告诉称和被告辨称,缺这少那。在评查中共发现3处,最终导致该支持的诉求不支持,不该支持的诉求却支持了,竟发生了因对当事人诉求归纳不完整而后又以判决书补正的形式确认当事人已主张的精神损害赔偿的尴尬。不能正确区分不同程序下的文书格式,以致发生混用。此种情形共有5处,有损裁判文书的严肃性。有25%的裁判文书对证据未分析采信或不采信的具体理由,仅以该证据符合法律规定,予以采信或者该证据具有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予以采信等语句笼统概括,具体理由避而不谈,除了不愿谈,或许就是谈不来、不会讲。这必然造成当事人的不理解,也无法理解,势必引起当事人对司法公正的怀疑,降低公众对法院、法官的评价。这些问题的出现,反映了法官不重分析归纳、不会分析归纳、不善分析归纳的能力缺陷。三是逻辑思维能力弱。有些法官不了解思维活动的逻辑性、法律适用过程的顺序性,在制作裁判文书时,颠三倒四,顺序混乱。如在人身伤害案件事实叙述中,存在着谁施害、当事人有无过错、造成怎样的伤害、有多少损失这一顺序;在判理表述中也存在着人身权利受法律保护、非法侵害要承担法律责任、承担责任的范围、如何承担责任的逻辑顺序,有不少法官却东拉西扯,不按条理,使裁判文书显得杂乱无章,使本来应是脉络清析的裁判文书象是为当事人摆出的“迷宫”。有此法官不能正确处理事实确认与证据采信的关系,不采信某证据却认定了该证据映证的事实或是认定的事实超过了证据所能证明的范围。有些法官在适用法律确认事实的性质时,不守思维活动的逻辑规律,以致推理出错,结论谬误。如在某裁判文书中引用合同成立的法条作为大前提,又以合同一方是在另一方违法经营的情况下订立合同为小前提,最后却推出了合同无效的结论。显然违反了逻辑规律,大前提引用出错,其结论失去了可靠的法律依据。四是辨法析理能力弱,表现为:“狗咬乌龟,不知如何下手”,不会辨,不会析。如要论证当事人承担民事责任,却不知从分析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入手,明确当事人的行为过错,来阐明当事人承担民事责任的理由;辨不全,析不透,辨析了这点,丢了那点。如辨析某证据的采信与否的理由,分析了该证据与待证事实之间具有合理性、客观性、关联性,确认其证明力,但却忽略分析该证据的举证时限,使本来丧失了证明力的证据被误采,对法律事实作了错误的认定;辨析不深,不能从深层次上展开辨析。有些裁判文书仅引用了法条,却没有结合事实进行分析,有些仅作了简单的三段论推理,没有从法学理论、法律原则的更深层次上对法条和法律事实进行辨析。五是创新能力弱。受裁判文书格式化的影响以及经验化制作文书的制约,裁判文书的格式、风格更新较为艰难。在裁判文书中,对诉讼中的鉴定情况缺乏记载、对举证期限未予陈述,对申请回避、申请财产保全、申请先予执行等事项缺乏说理,没有概括原告辨称、尚未开展执行提示等,反映出法官在制作裁判文书过程中的创新能力偏低。
三、提高裁判文书制作能力的对策
裁判文书制作能力是法官多种素质和能力的集合体。其形成和提高具有长期性、复杂性、系统性,需要从思想上、制度上、机制上积极探索,寻求对策。
(一)、树立能力为本意识,重视能力提高。裁判文书制作能力的提高与法官对其重视程度成正比。法官的这种重视源于对该种能力的重要性的认识。肖扬认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内,各级法院都要抓住为谁司法、怎样司法这一根本问题,切实加强司法能力建设,增强司法能力,提高司法水平。裁判文书制作能力是法院司法能力的重要组成部份,是司法能力建设的重要内容,是充分发挥裁判文书功能和作用的主要发生器。其强与弱,直接关系裁判文书的制作质量,关系司法活动的效益展现,关系司法审判的有效公开,关系司法公信度的提升,关系法律价值的社会认同,关系公众法治意识的培育。要结合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及时开展裁判文书制作能力讨论,认真查找法官在裁判文书制作能力上存在的问题,并针对问题提出切实可行的改进措施,做到思想上重视能力,视提高裁判文书制作能力为法官执业的根本,行动上为了能力,把有利提高裁判文书制作能力的机会珍惜好、条件利用好。
(二)、加强学习培训,打牢能力提高的知识基础。任何能力都是在掌握知识的过程形成和发展的,离开了学习和训练,任何能力都不可能发展。列宁指出:“我们不需要死记硬背,但是我们需要用基本事实的知识来发展和增进每个学习者的思考力……”。裁判文书制作能力的提高,需要相应的裁判文书制作知识为基础。制作知识不会主动进入人脑,需要进行坚持不懈的学习才能获得。要结合法官工作实际,针对不同的制作知识,采用不同的方法,加强法官学习培训,帮助法官掌握裁判文书制作知识,为提高裁判文书制作能力打下基础。
一是推行重难点专家辅导。请现代汉语专家讲授汉语言知识,突破语法难关,增强法官语言表达能力。请法律逻辑专家讲授法律逻辑知识,突破逻辑推理难关,提升法官的逻辑思维能力。请思维学者传授思维知识,突破思维方法关,培养法官的演绎思维、归纳思维、逻辑思维、发散思维能力。
二是强化系统性自学,明确制作要求。刻苦勤奋学习是能力发展的极其重要的条件。法官要树立工作学习化、学习工作化的理念,以制作裁判文书之需,增强学习制作知识的动力,系统地学习裁判文书制作知识,搞清裁判文书制作要求。
1、语言表达上,语言文字要准确,语言运用要符合语法,叙述事实应有叙明的证据支撑,表述的事实能够合法地得出裁判结果,语言运用要严谨规范,要严格使用法言法语,要词句精练,干净利落,以最少的文字表达最丰富的内容,让读者一看就懂,一听就明;要通俗易懂,真实可靠,不矫揉造作,不追求华丽的词藻。要让文化素质普遍较低的山区群众读懂并理解裁判文书,并从中受到教育,提高觉悟,从而遵守法纪。
2、裁判说理上,要重视证据说理,既要写明证据中与案件相关联的内容、证据属于哪一种类型,是否有具备证明力所必要的条件、证据是直接还是间接来的,来源渠道是否合法、证据在提交法庭时的状态,又要分析某一具体证据本身是否客观真实、与案件事实之间有无客观联系、是否在法定或法院指定的举证期限内提供、证据是否有失权等情形,在裁判文书中写明证据被采纳或不予采纳的理由。当然,对当事人无争议的证据,可以不写是否采纳的理由,还要说明举证责任分担。也要注重法律适用说理,一是突出依法论理,对本案适用法律从法理上、法律上进行充分的论证,包括:争讼的民事法律关系是否存在、双方当事人实施的民事行为是否有效、对双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是否应该支持及其理由、当事人对争讼的问题是否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承担何种民事责任、对争讼的标的物如何处理、判决所适用的法律和适用该法律的理由、如果案件涉及当事人是否为适格主体、应否追加第三人,也应一并阐明理由;二是坚持从个案的实际出发,围绕个案争议焦点,针对诉辩主张是否成立、诉辩意见是否采纳,逐个展开说理,逐一进行评述;对双方当事人适用法律方面的不同意见,应当作出明确的回答,并阐明理由,以分清是非曲直,明确责任;三是要以逻辑推理的形式将引用法条与说理有机结合。在理由部分先分别载明作为判决依据所引用法律条文的内容,以此作为大前提,紧接着叙述案件中认定事实,作为小前提,然后推导出结论,即案件性质、当事人应负的责任及解决纠纷的意见以及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支持与否的明确表态,这样每一个结论的推导过程都是一个完整的三段论,最后则将判决所依据的法律条文集中予以引用。
(三)、主动实践,发展能力。能力是在人的实践活动中形成和发展起来的。恩格斯说:“人的智力是按照人如何学会改变自然界而发展的。”一个人的能力水平与他从事活动的积极性成正比。因此,要提高法官裁判文书制作能力,法官就应积极主动地投入裁判文书制作实践,在实践中领会裁判文书的制作要求,及时发现文书制作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在克服问题与改进不足中,逐步提高裁判文书制作能力和制作水平。
(四)、构建驱动机制,促进能力提高。唯物辨证法认为,内因是发展变化的根据,外因是发展变化的条件。外因通过内因起作用。当前,为解决司法功能滞后与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司法需求之间的矛盾,迫切要求提高裁判文书制作能力,制作出百姓能看得懂、弄得明的裁判文书。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需要司法审判为之服务。而提供这种服务,主要通过裁判文书的制发去实现。提高裁判文书制作能力是实现这种服务的必要保障。虽然社会各界对提高裁判文书制作能力的呼声颇高,但不少法官却充耳不闻,等闲视之。为切实提高法官裁判文书制作能力,需要构建一系列驱动机制,促使外在因素转化为法官的内在动力,积极参与各种制作活动,提高裁判文书制作能力。一是制定裁判文书制作能力评价指标,将涉及语言表达、逻辑推理、裁判说理等方面的要求纳入评价指标,指导法官提高能力。二是加强测评,促进提高。要定期或不定期开展裁判文书制作能力检测,及时发现和纠正制作能力上存在的缺陷。要开展裁判文书制作能力的专题竞赛,如语法运用能力、诉辨称概括能力、证据认证分析能力、法律适用说理能力等,以赛促能力。要奖优罚劣,奖能力强的、提高快的;罚能力弱的、提高慢的,特别要罚因能力弱,制作低质裁判文书,造成不良影响的,形成压力,增强动力,加速能力提升。三是要求审判人员读一本裁判文书集,并对每篇文书中所涉及的裁判文书制作能力进行分析,形成书面报告,以此促进能力提高。
